大政办发〔2018〕14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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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管理,促进信息通信事业的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推进智慧大连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5G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辽政办〔2018〕1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8〕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运营企业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向用户终端提供无线方式接入、实现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核心网与用户终端之间通信的无线电台,包括独立式宏基站、附设式宏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

本细则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运营企业是指大连联通公司、大连移动公司、大连电信公司和大连铁塔公司(以下简称运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的基站配套条件,是指存在于建(构)筑物的天面、机房、管道等基站设置条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规划、选址、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军用基站除外)。

第四条 基站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建设要求,适应移动通信发展需要,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环境保护和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基站是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基站或者干扰基站运行。

第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监督、备案和管理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局、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国网大连供电公司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我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各级政府、通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信设施产权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应通过多种形式普及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电磁辐射等知识,向公众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根据移动通信技术进步和城市发展情况,及时、合理、合法设置基站,保障本市移动通信的消费需求。

第二章 基站规划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大连市通信管理局会同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对我市基站、铁塔、机房等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进行详细规划部署,组织修编《大连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工作。每年可根据城市建设和通信技术发展要求,按照规划修订程序对基站站址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充分考虑本区域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需求与布局等要求,明确用地位置和规模以及建设项目通信管道、基站、铁塔、机房、电源配建要求,提出通信管线控制要求,并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黄线管理。依据《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移动基站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相关要求纳入项目前期生成阶段,由移动基站设施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一次告知相关事项,经“大连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及其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统筹纳入项目立项或建设条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竞买须知、土地出让合同文件)。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老旧城区改造设计,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沟)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文件时,应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设计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管线、配线设施、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电信间、设备间、机房、电源、管道、天线位置和天面空间等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电信间、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等通信设施,与水、电、气、暖等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统筹考虑基站配套设施电力需求。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根据《大连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预留通信设施的建设空间和用电容量,事先通知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并配套建设通信设施:

(一)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路灯、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

(二)机场、各类车站、港口、码头、渡口、内河航道及岸线、通航建筑物、桥梁、隧道;

(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业建筑、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公共广场;

(四)旅游度假景区;

(五)学校、医院、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

(六)应急避难场所;

(七)其他应配套的建设项目。

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国家通信设施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施工,将本条所列七项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内的通信管线、配线设施、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电信间、设备间、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等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线、桥架等线缆通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审图机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审图。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在审查本细则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通知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由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通知运营企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参加。运营企业配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完成附设式宏基站配套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工作。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在审批第十二条所列建设项目时,应对通信设施及相关设施预留情况进行审核,未按本细则做出预留的,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整改,确保信息通信配套设施保障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取得方式包括:

(一)按公用设施用途由各级政府落实用地;

(二)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各级政府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将包含配建要求的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

(三)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四)市场购买;

(五)租赁;

(六)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移动通信话务量高或者移动网络流量大的大型场所、通信网络频繁切换的场所等区域,应设置通信网络室内分布系统。运营企业应与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协商,并需征得对方同意或签订相关协议。鼓励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网络室内分布系统提供必要的条件。室内分布系统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多套系统共享要求,实现多网合一,避免相互干扰。

第十六条 规划基站站址,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网络覆盖需要;

(二)电波传播特性;

(三)设备性能状态;

(四)网络优化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全面开放公共资源。政府带头,率先开放机关大楼,创造示范效应。鼓励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开放公共建筑,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带动更多单位接纳移动通信基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费开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属建筑物,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馆,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公园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各等级公路、市政道路、铁路、地铁、路灯杆、公交车站等各类公共设施。公共建筑与设施所属单位要开放其建筑的天面、公共地面、电信间、设备间、配套设施等资源,并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电力、机房、管道、管线、选址建站许可、进场许可等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推进社会站址资源与基站站址资源统筹共享。基于安全、共享、和谐、节能、领先的建设理念,遵循“一切挂高皆可用”的思路,启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建设,推进社会站址资源(社会塔)与基站站址资源(通信塔)的双向共享。积极发展公安、交通、监测、照明和电力设施等社会杆塔为运营企业5G部署工作提供服务。在新建路灯、监控、交通指示、通信等杆塔设施时,鼓励优先采用有“多杆合一”的城市智慧型杆塔。深挖通信塔资源价值,拓展视频监控、数据采集和物联网基础设施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在公安通信、交通监控、安防监控、环保监测、水文监控、森林防火、河道治理、地震监测和汽车充电桩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双塔”资源(社会塔、通信塔)完善4G网络,推动5G部署。

第十九条 简化审批流程。优化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政策环境,简化或优化行政审批或备案流程,加强对基站铁塔等站址资源的统一规划。协调国土、城建、环保等部门,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补办土地手续要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工作程序,不再补办建设用地预审手续。各级环保部门要简化移动通信基站环评审批手续。对于新建移动通信基站,等效辐射功率小于100W的,实行电磁辐射豁免管理;不列入豁免范围的, 根据《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要求,运营企业应对移动通信基站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限值要求后,按站址在网站上公开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并登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各级城建部门要根据《大连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建设各种设施审批等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占用绿地的审批应在符合绿线规划及占用条件的情况下,到区市县(先导区)城建部门办理。市城建局在编制所属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做好与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有效衔接。

第三章 基站设置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根据基站站址相关规划,结合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需求和区域建筑特点,选择基站站址。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据《大连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支持运营企业的基站选址建设工作。大连市通信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环保等管理部门及时协调解决运营企业在基站选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新建室外基站的选址和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办公区域选址,优先考虑政府、企事业单位办公楼;

(二)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三)选址时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并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四)天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已建室外基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逐步进行改造,使之达到景观化要求。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与基站所在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依法签订基站站址使用协议(具体事项按协议约定办理)。

(一)在政府物业上设置基站的,运营企业向政府物业的管理单位提交基站建设方案,基站建设方案应符合基站站址相关规划以及基站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政府物业的管理单位自收到建设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基站站址使用协议。

(二)在居民楼宇或其他公共区域上设置基站的,运营企业应向楼宇物业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提交基站建设方案;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具备成立条件而未成立、且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基站建设方案应符合基站站址相关规划以及基站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具体事项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置独立式宏基站涉及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城市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相关手续,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占用城市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按照《大连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布局的内容建设基站。建设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基站建成后,运营企业应对基站开展相关验收工作,确保基站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申请设置、使用基站,应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并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大连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之外增加设置基站的,应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移动通信临时基站,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

第四章 基站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加强基站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对基站的技术参数定期进行检测,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及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基站安全和正常运行。因历史原因,对部分铁塔站址用地没有进行确权的,运营企业应对存量铁塔基站进行摸底,提出需要确权的土地清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材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本着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支持运营企业相关基站确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工作程序,支持我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大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力度。

(一)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对大连市现有存量移动通信基站要制定相应保护措施,避免存量移动通信基站被逼迁,确保存量移动通信基站的安全运行。大连市保护通信输电广播设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信基站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考核内容。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和阻扰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通信基站的保护力度,确保通信基站安全、平稳运行。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道路改扩建、城中村清理改造等造成移动通信基站及配套通信设施改动或动迁的,要事先征得设施产权人同意,遵循“先建后拆”的原则实施迁移。各相关单位按照政府每年公布的《关于公布公共建筑与设施免费开放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目录》,确定基站建设情况,对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并纳入当年市政府对各地区目标考核之中。因重大民生工程,暂时无法确立新站址的,动迁单位应提供临时站址,承担搬迁、建设费用,并承诺按照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重新规划新站址,运营企业应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和损失由提出改动、拆除或者迁移的单位承担。

(二)妥善处理公众对电磁辐射环境信访工作,确保基站正常运行。对于在大连铁塔公司的站址上架设天线的通信基站,原则上由大连铁塔公司统一组织处理公众环境信访投诉等情况,各运营商积极予以配合。其他通信基站由运营商分别负责处理公众环境信访投诉等情况。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破坏基站设施或者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的正常使用;因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基站设施安全的,应事先通知基站运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大连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制定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方案并报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等文件内容,特别是有关电磁辐射方面内容,让公众明确知晓移动通信基站的作用及辐射程度,更好地配合做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工作。

(五)无线电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和电信等部门开展打击“伪基站、黑广播”专项行动,对利用“伪基站、黑广播”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第三十条 基站遭受破坏致使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运营企业应及时抢修,恢复通信网络。气象和电力部门应同运营企业建立应急保障救援工作机制,使运营企业在应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发大面积移动通信基站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断电时,能及时开展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通信保障工作。地震部门应同运营企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在条件允许范围内提供地震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基站应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涉及相关变更的应与相关审批机构及时联系。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基站使用期未满前,因特殊原因需要拆迁基站的,运营企业应予以支持、配合。拆迁人应与运营企业签订拆迁协议,承担基站拆迁费用,具体事项按照拆迁协议约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加强行业管理工作,定期收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度情况,汇总相关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专题信息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报告,对疑难问题及时组织联席会议进行沟通协调处理,并同市政府督考办对工作中出现的政策文件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行为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加强对基站的日常监督工作。规范运营企业按照无线电台执照审批事项合法运营,共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和相关法规规章,无线电管理机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相关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破坏基站设备、设施的;

(二)阻挠运营企业设置或维护基站、干扰无线电正常运行的;

(三)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的。

第三十八条 运营企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罚。其他违反环境保护要求的,由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相关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实施前已建设的基站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运营企业应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2年内进行改造,使之符合本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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