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8〕3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升空物体管理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2-30 00:56:46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升空物体管理的通告》



大政发〔2018〕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大连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航空安全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大连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的矩形区域。具体范围:西北至东经121°18′、北纬39°4′,西南至东经121°16′、北纬38°53′,东北至东经121°48′、北纬39°2′,东南至东经121°46′、北纬38°51′。即北到金州五一路至开发区金马路,南到黄浦路至旅顺南路,东到姜家沟至老虎滩海岸沿线,西到拉树房至营城子湾以西旅顺北路的矩形范围内。

二、大连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侵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的活动。

三、除特别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大连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升放无人机及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其他各类低慢小飞行器。

四、在机场周边区域,包括泡崖街道、兴华街道、中华路街道、椒金山街道、周水子街道、机场街道、辛寨子街道、甘井子街道所属区域内,严禁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如家鸽、信鸽等),严禁燃放烟花、焰火,严禁放风筝、孔明灯、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

五、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升空物体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2〕40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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