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2〕210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4 18:20:01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关于加强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档案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11日)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档案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职工档案丢失,造成下列材料缺损的,通过其他途径可以提供佐证材料的,职工或其所在单位可以申请补救处置:


  (一)档案工资、工龄等材料;


  (二)党员、团员等身份材料;


  (三)奖惩等相关材料;


  (四)学历、职称及其他岗位技能材料;


  (五)社会保险缴付等材料;


  (六)招收聘用等劳动关系材料;


  (七)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材料;


  (八)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档案材料。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为职工档案补救处置工作的受理部门,负责接受职工或其所在单位的补救处置申请,并对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审查。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补救处置中佐证材料的要求、标准及补救处置的程序事项,并对申请补救处置的职工或其所在单位佐证材料的收集给予指导。


  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职工所在单位或者对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负有责任的单位,应主动承担相关佐证材料的收集及申请补救处置等工作;职工无单位的,由职工本人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并申请补救处置等工作。


  六、职工所在单位收集的佐证材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公示;职工无单位的,职工本人收集的佐证材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职工本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公示。


  七、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可,可以作为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材料。


  八、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可以参照档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九、职工申请档案补救,相关责任单位和受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因补救工作而支出的费用。


  十、职工或其所在单位在申请补救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相关待遇的认定,相关待遇主管部门取消相应待遇,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的补救处置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并解决补救处置工作的新问题,建立健全补救处置工作制度,完善职工档案的监督等制度。


  十二、本意见由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jackpotjoy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rule/51215.html

本文关键词: 南通市, 通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