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6〕7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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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6〕7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

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市内跨区域合作利益分享的规范性、有效性和操作性,引导各镇街(园区)突破行政区域界线,统筹产业项目布局,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各区域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互利,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

孵化器成长企业跨镇街(园区)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企业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跨镇街(园区)分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本着兼顾合作各区域利益的原则,在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增加值、进出口额等方面实行分享制度。纳入实施范围的区域合作发展项目主要包括:

(一)孵化器成长企业跨区域投资的产业项目。指孵化器企业毕业或成长后,因其所在镇街(园区)未能提供合适的后续发展用地(或办公用房),而需要到其他镇街(园区)新上的投资项目。新上的投资项目须为制造业项目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且上年度在我市缴纳的主体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下同)不少于500万元。

孵化器是指经国家、省或市级科技部门认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二)总部设在松山湖(生态园)、生产经营基地设在其他镇街(园区)的项目(以下简称“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跨区域分设的项目”)。指在松山湖(生态园)设立企业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并在其他镇街(园区)设立不少于1家生产经营基地的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原在其他镇街(园区)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总部转入松山湖(生态园);二是原在松山湖(生态园)生产经营的企业,将生产经营基地转移到其他镇街(园区);三是从市外引进的投资项目,将企业总部放在松山湖(生态园),将生产经营基地放在其他镇街(园区)。

总部企业及其在本市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须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松山湖(生态园)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缴纳的主体税收不少于2000万元。

二、利益分享办法

(一)地方财政收入转移分享

1.孵化器成长企业跨区域投资的产业项目

新上投资项目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确定后3年内,在转入地缴纳主体税收形成的镇街(园区)财政收入部分,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50%:50%比例分享。

2.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跨区域分设的项目

(1)若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则在项目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确定后5年内,松山湖(生态园)总部企业缴纳主体税收形成的松山湖园区财政收入部分,由松山湖(生态园)与企业生产经营基地所在镇街(园区)按50%:50%比例分享。

(2)若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分别在属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则在项目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确定后5年内,松山湖(生态园)总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形成的松山湖园区财政收入部分,由松山湖(生态园)与企业生产经营基地所在镇街(园区)按50%:50%比例分享。

(3)对于原在其他镇街(园区)的生产经营企业、后将总部转入松山湖(生态园)的项目,若总部转出后导致生产经营企业对原镇街(园区)的主体税收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减少的,以企业总部转出前一年对转出地的主体税收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为基数,将松山湖(生态园)总部企业的园区财政收入贡献对转出地的基数进行补齐后,再按50%:50%比例分享。

在实施利益分享后,松山湖园区的总部企业仍然与松山湖(生态园)内注册的其他企业一样,同等享受各类鼓励科技创新、员工子女入学、人才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

(二)重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享

1.区域合作发展项目所产生的增加值、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研发经费投入等数据,原则上由参与合作的镇街(园区)按照地方财政收入分享办法共享。具体由各镇街(园区)统计部门报市统计部门统筹落实。

2.区域合作发展项目所产生的进出口额数据,由参与合作的镇街(园区)按照地方财政收入分享办法共享,由市商务部门统筹落实。

三、项目认定程序

(一)实行利益分享的具体项目企业名单,原则上由参与合作的有关镇街(园区)政府对照上述的类型和条件,经平等协商和共同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申请复核确定。

(二)若有关镇街(园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由其中一方镇街(园区)单独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组织协调并将相关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各有关镇街(园区)在每年6月底前,根据项目企业上年度纳税等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提交加盖镇街(园区)政府公章的项目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1-2)及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于每年9月前,将经确定的项目企业名单和地方财政收入分享办法,报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并从确定当年起实行项目利益分享。

四、保障措施

市税务部门于每年1月份,根据经确定的项目企业名单,提供项目上一年税收明细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类型及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分享比例,计算项目企业所涉镇街(园区)分享的财政收入数额,并通过地方财政收入分成结算方式,将相关财政收入返还给镇街(园区)。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对镇街(园区)的领导班子财政收入超收奖励、税收收入增量增加分成,以及税收收入情况通报等,均采用跨区域合作项目利益分享后的财税收入数据。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文件的通知》(东财〔2008〕119号)中涉及跨镇街企业所得税分配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经达成利益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项目,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

附表1 孵化器成长企业跨区域投资项目利益分享认定申请表.docx

附表2 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跨区域分设项目利益分享认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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