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8:56:23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意见》



成府发〔2014〕1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粮食适度规模化经营,提高粮食生产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有效整合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资源,将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测土配方施肥、秸秆综合利用等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到粮食适度规模化经营区域,做到“田网、路网、水网”配套,为粮食适度规模化经营创造基础条件。(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

二、支持开展工厂化育秧

按照设施农业技术标准新建水稻、玉米工厂化集中育秧场5亩以上的,经业主申报认定后,由市级财政按核定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该项目不再享受市级设施农业贴息奖励政策)。相关区(市)县政府应科学编制布局规划,帮助解决项目用地。[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

三、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

粮食规模化经营者购置水稻插秧机、玉米收割机,农机购置补贴未达到50%的,由市级财政追加补贴至50%。各区(市)县应建立享受购置补贴的企业、合作社和农户台账,市级有关部门要据此台账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对倒卖农机具的要追回购置补贴并依法给予处理。[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

四、建立财政奖补制度

水稻、小麦、玉米(含制种)规模化生产连片面积在50亩及以上,并向市粮食局确认的粮食收购单位按照150公斤/亩交售所产稻谷(小麦、玉米、制种除外),同时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的,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面积在50—100亩(不含100亩)的,每亩奖励160元;

(二)面积在100—500亩(不含500亩)的,每亩奖励180元;

(三)面积在500亩(含5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

上述奖励标准,有关单位可根据粮经作物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作年度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市粮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相关区(市)县政府]

五、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农业、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农户对粮食政策性保险的意愿和需求,继续扩大粮食政策性保险范围,力争到2017年,全市对水稻、小麦、玉米生产的政策性保险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加速粮食烘干能力建设

支持在粮食适度规模化生产重点区域规划新建粮食烘干中心,每个烘干中心按照日处理200吨粮食、日周转2000吨粮食的标准配置。力争到2016年,全市建成60个烘干中心,新增粮食烘干能力30万吨/年。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合组织、加工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参与建设,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由市级财政按项目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投资)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中心补助不超过150万元)。相关区(市)县政府应帮助解决好项目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市粮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

七、保障农业设施合法用地

粮食规模化经营者的烘干中心、晾晒场地、仓容场地、冷库、农机具放置场用地按照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占用耕地的农业设施用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62号)的规定执行。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向区(市)县国土部门预缴不超过5000元/亩的耕地开垦费,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复耕验收合格后,退还预缴耕地开垦费;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负责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牵头单位:相关区(市)县政府]

粮食规模化经营者通过流转农村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取得农业设施用地的,可享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函〔2013〕123号)相关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相关区(市)县政府]

八、保障粮食适度规模化生产用电

供电公司要加快完善粮食生产工厂化集中育秧场和粮食就仓干燥设施场外围的电力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水稻工厂化育秧和粮食收获季节的用电需求,严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标准。(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粮食局、成都供电公司)

九、拓宽粮食适度规模化生产融资渠道

支持融资租赁业务进入粮食适度规模化生产领域,鼓励粮食规模化经营者利用合法流转的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进行抵押贷款,盘活存量资产,解决粮食生产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发投公司)

十、大力开展社会化服务

积极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全过程服务。大力推行“生产全托管,服务大包干”生产经营模式,鼓励农业职业经理人、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多种粮,支持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企业开展收储粮服务。市级以上的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市域内开展水稻机插秧、实施秸秆还田作业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农机作业30%的油料补贴。[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

各级农业科技部门推广试用粮食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要优先选择在粮食规模化经营者中进行,并确定专门技术人员对口指导。粮食规模化经营者的技术培训纳入农业科技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大、小春两季各至少培训1次,培训内容主要为种植技术、病虫害防治和农机作业等。(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本意见第四条所需资金在市价调基金中安排1亿元;其余各条所需资金在市级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日












jackpotjoy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rule/46430.html

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