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3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传染病患者医疗保障及日常监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16:2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传染病患者医疗保障及日常监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成办发〔2010〕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传染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传染病患者医疗保障及日常监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要求,认真落实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传染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及生活保障相关政策,确保其得到及时救治和有效监护。

二、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现行政策资助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传染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传染病患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对散居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传染病患者,区(市)县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给予生活保障,按照分片就近的原则,确定一所中心敬老院定点监管,开展定期巡访、评估。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建设集中供养特殊五保对象的敬老院,安排只需用药控制不需住院治疗的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患者集中供养。

三、各区(市)县卫生部门要指定医疗机构及时收治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传染病患者。对未达到出院标准的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传染病患者,医疗机构不得准予其出院;对只需用药控制不需住院治疗的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传染病患者,由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开展社区管理、跟踪服务。

四、各区(市)县残联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要积极协助当地民政、卫生等部门为其提供康复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服务。

五、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多渠道筹集资金工作,确保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传染病患者基本生活和医疗康复所需资金。同时,要按集中供养入院标准对承担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患者监护职责的中心敬老院给予适当工作经费,用于监护人、村(社区)、中心敬老院开展监护工作。

六、对病情稳定、治愈出院和只需用药控制不需住院治疗的五保对象中精神疾病患者,实行监护人、村(社区)、敬老院三结合监管制度。对亲属提出自行监护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亲属监护人责任。对无亲属和亲属不愿意监护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可以委托一名村民进行照料,签订监护人、村(社区)、敬老院三方监护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监护人实行入户随访,对被监护人实施定期查访,检查被监护人的生活保障和病情状况。对散居五保对象出现精神疾病复发症状的,负责定点监管的敬老院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当地民政部门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敬老院要建立专门的台账及档案,制定精神疾病、传染病突发处置工作预案,加强监控和预防,防止突发精神疾病患者危及社会安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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