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综〔2017〕124号《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0:33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厦公综〔2017〕124号





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边防支队:


《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法制局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公安局


2017年4月17日


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效能,强化民爆物品末端监管,有效对从事爆破作业的涉爆单位开展事前风险管控,防范涉爆案件和爆破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福建省公安机关严格查处爆破作业违法行为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托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查信息系统”)执行,检查信息系统设有检查清单条款(见安全检查清单、见附件),适用于在本市内实施爆破的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


第三条 检查信息系统分为警务通手持机现场检查(以下简称“现场检查”)和PC机系统平台巡查(以下简称“平台巡查”)两类(以下简称“两查”)。


市局、分局、派出所分别负责组织日常检查和分级预警检查,隐患问题、处罚记录应第一时间录入检查信息系统。


第四条 现场检查,应根据单位、仓库和工地等不同现场,按照下列方式,由两名民警开展检查:


(一)在单位检查的,派出所、分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市局适时抽查。


(二)在仓库检查的,派出所每月检查一次,分局每季度检查一次,市局适时抽查。


(三)在工地检查的,除规定检查周期内无作业情形的工地外,派出所每月检查一次,分局每季度检查一次,市局适时抽查。


出现单位预警级别变化的应按分级预警确定检查频次;重大活动、特殊假期或专项工作期间,按安保要求和工作方案的频次、方式执行。


第五条 平台巡查由执法民警通过公安内网进入检查信息系统平台(http://10.130.142.210:8080/HAS/content/login.html),对仓库、车辆、作业的实时和历史视频开展巡察,进行行为合规评判。派出所每周一次,分局每月一次,市局适时抽查。


依照平台推送的异常信息,属地分局应迅速开展核查,24小时内作出处理。


分局接受作业人员临时变动和作业项目时长变动的报备,均应及时在检查信息系统变更补录。


平台异常信息主要指:(1)从业人员违法信息需对其资质做出处理的;(2)从业单位资质逾期需对相关作业项目做出处理的;(3)民爆物品储存库的使用许可逾期需做出处理的;(4)其他异常行为需做出处理的。


第六条 爆破从业单位的注册地派出所,要督促爆破从业单位,在每次作业完成后的24小时内,将包含下列作业流程内容的执法记录仪影像上传至检查信息系统平台:


(一)点名 设计施工方人员与监理方人员相向站立点名,同时,依四员四色(即:安全员—绿色,爆破员—红色,技术员—橙色,监理员—浅蓝色)确定人员到位。


(二)清点 设计施工方与监理方技术负责人清点车上所运载的民爆物品。


(三)取用 爆破员领取当班的使用药量。


(四)装药 爆破技术员、监理员佩带执法仪全程对角摄录装药过程。


(五)检查 装好药后,爆破技术员、监理员检查所装的各炮孔及连接网络、覆盖等步骤,确保各步骤都做到位。


(六)警戒 爆破前各警戒人员到所负责的警戒点,执行警戒。


(七)点火。


(八)爆后检查 爆破作业结束后,爆破技术员、爆破员和监理员等相关人员一同检查。


(九)爆后清点。


(十)影像上传 将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影像上传至系统。


第七条 检查信息系统根据“两查”结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安全检查清单规定的下列情况, 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自动进行扣分: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足以构成刑事处罚的:一票否决,单位扣100分,个人扣20分;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足以构成行政处罚的:单位扣20分,个人扣5分;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予限期整改的:单位扣2分,个人扣2分;


(四)检查中发现的不足,属一般性管理要求的:单位扣1分,个人扣1分。


检查信息系统设置当日整改和限期整改两个模块,整改期内同一违规行为不扣分。


第八条 检查信息系统根据从业单位的扣分情况,将从业单位定格为以下不同预警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检查要求和后果:


(一)第一级为红色预警(扣分100分及以上) 单位加锁,通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申报解锁,解锁后预警等级降为橙色预警,分值降为61分;


(二)第二级为橙色预警(扣分61分-99分) 分局和派出所每15天全面检查一次,单位主要负责人每15天全面检查一次。如果连续3个月没有出现违规情况,则风险等级降为黄色预警,扣分值减少30分;


(三)第三级为黄色预警(扣分31分-60分) 分局和派出所每20天全面检查一次,单位主要负责人每20天全面检查一次。如果连续2个月没有出现违规情况,则风险等级降为绿色预警,扣分值减少30分;


(四)第四级为绿色预警(扣分0分-30分):执行正常频次检查。


第九条 检查信息系统设置从业人员的最高分值为20分。从业人员个人累计被扣分满20分的,将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严格查处爆破作业违法行为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六条予以设限半个月,即限制违规作业人员在半个月改正期内从事爆破作业。设限期满后,恢复10分,并解除从事爆破作业限制。当通过当年年度违规培训学习合格后,再恢复10分;一次性被扣20分的,予以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整改检查工作。整改期届满当日,原检查单位必须组织复检,相关的上级单位对已经进行复检的项目,应适时组织抽查。


检查信息系统会将自动统计出的逾期未完成检查任务的数据,并发送短信给承担检查任务的派出所、分局的相关人员及其负责人。市局每季度通报各分局检查任务情况排名,并纳入“缉枪治爆”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 在厦门市内从事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外省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本市公安机关将定期通报违法违规爆破作业单位发证地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厦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附件:安全检查清单


厦门市公安局办公室2017年4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公综〔2017〕124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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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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