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社〔2017〕4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50:30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财社〔2017〕4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非公有制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财政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由社会资本(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非政府投资、经营主体等)举办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等服务(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以及日间照料)并且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通过结算土地成本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抵押方式融资在1亿元贷款总额内,从向财政申请贷款贴息当年起,财政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给予五年期限的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数额。同一抵押物对应的银行贷款只能申请一次财政补助,不得以借新还旧等形式重复申请。


(二)对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社会资本举办具备医疗服务从业资质的给予每个养老服务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助。


(三)适当提高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建设补助标准。


对新建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新建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万元、租赁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进行补助,分五年平均拨付。


以上各类新增床位5年内改变用途的,全额收回床位建设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不纳入新增床位建设补贴。财政贴息与建设补助不重复享受。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区民政局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所需支出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其余从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解决。


三、为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开展对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考核和奖励,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对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我市残疾人养老可对残疾人所需的特殊护理和康复设施设备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另行制定。


五、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涉及财政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17日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2017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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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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