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港〔2016〕199号《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港船舶物料、生活品、燃料供应和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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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港船舶物料、生活品、燃料供应和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港〔2016〕1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厦门港船舶物料、生活品、燃料供应和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经营管理,促进厦门港口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厦门港船舶物料、生活品、燃料供应和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16年7月15日


厦门港船舶物料、生活品、燃料供应和船舶


污染物接收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港船舶物料、生活品、燃料供应和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厦门港港口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港港区内从事船舶物料、生活品、燃料供应和船舶污染物接收(以下简称港口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港口服务经营人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港区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港口服务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经营活动中配备的设施、设备及人员,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证书或证明的,应取得后方可作业。设施、设备应保持正常状态。


第六条港口服务经营人应根据自己的业务,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送厦门港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港口服务经营人应当在经营活动中合理收费,良性竞争,维护厦门港船舶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八条港口服务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厦门港口管理局报送《厦门港船舶港口服务业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


第九条港口服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供应品的质量,其进货票据、供船物资的发票和《厦门港口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表》(附件)须保存一年以上,并自觉接受厦门港口管理局的核查。


第十条港口服务经营人从业人员应着装整洁,佩带标牌(标牌上应印有佩带员工和公司的中英文名称),按规定随身携带有关证件,持证上岗,讲究礼仪,自觉维护厦门港服务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从事港口服务经营的船舶和车辆应按规定进行标识,码头企业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对港口服务经营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港口服务经营人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依法或依行业惯例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或给中间人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 2016 年8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厦门港口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表》


2.《厦门港船舶港口服务业统计报表》


厦门港口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港〔2016〕199号附件2.xlsx
厦港〔2016〕199号附件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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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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