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8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01:27:43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



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发改煤炭〔2017〕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目标


(一)加强全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限制使用未达标商品煤,开展生产、销售、使用商品煤全链条监管和全覆盖抽查。2017年底前,完成我市商品煤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和用户的信息普查,建立监管台帐。


(二)推进全市散煤治理工作。


1.城市建成区通过煤改电、煤改气及清洁型煤替代等措施,取缔居民散煤使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二环内及周边地区4727户居民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12月底前,完成三环内17128户居民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


2.在三环外农村地区推进生物质燃料替代散煤供暖工作,推进燃气壁挂炉等清洁能源供暖设施入户工作。


二、工作责任


(一)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我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用煤单位的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市房产局负责民用供暖用煤单位的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集中供热和以集中供热替代商品煤取暖相关工作的推广;


4.市环保局负责对燃煤用户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5.市工商局负责商品煤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商品煤及其制品的行为等工作;


6.市质监局负责商品煤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及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7.市交通局负责商品煤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商品煤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资金保障工作;


10.相关部门各自负责分管领域煤质监管台帐的建立工作,开展用煤企业排查,组织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


(二)散煤治理工作。散煤治理实行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网格化监管。


1.市质监局负责统筹推进散煤治理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清洁能源供暖的政策措施;


3.市农经委负责在农村地区推广生物质燃料替代散煤供暖工作;


4.市服务业委负责清洁型煤配送中心规划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民用燃煤需求实际,组织清洁型煤配送中心建设;


5.市工商局负责取缔二环内煤炭销售网点;


6.沈阳燃气集团负责在已铺设燃气管网地区推进燃气壁挂炉等清洁能源供暖设施入户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市质监局开展清洁型煤及专用炉具的招标采购工作;


8.各区、县(市)政府落实散煤治理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市政府要求和部署组织做好散煤治理工作。


三、煤质质量控制指标


(一)全市范围内限制使用灰分(Ad)≥16%、发热量(Qnet,ar)≤4000卡/克、全硫(St,d)≥0.6%的散煤。


(二)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商品煤质量要求要符合《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指标。


四、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服务业委、工商局和沈阳燃气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下设散煤治理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二)建立监督抽查信息通报和协查机制,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商品煤流通和生产企业,由市工商局、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对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单位,由市环保局依法进行处理。


(三)市政府专家组按照《沈阳市2017年抗霾攻坚作战方案》部署,每月组织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本地区煤质质量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做好分管工作,按时完成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和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及运输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煤违法行为。


(二)各区、县(市)政府要按时完成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地区散煤使用信息普查工作,建立散煤使用台帐,根据《2017年各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指标》推进本地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和三环外农村地区生物质燃料替代散煤工作,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9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清洁能源供暖的政策措施;市工商局发布通告,取缔二环内煤炭销售网点;市服务业委完成清洁型煤配送中心规划工作。10月底前,市质监局组织完成清洁型煤及专用炉具的招标采购工作;沈阳燃气集团在已铺设燃气管网地区推进燃气壁挂炉等设施入户工作。12月底前,市农经委在农村地区推进生物质燃料替代散煤供暖工作;相关部门完成各自负责企业煤质监管台帐的建立工作和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将商品煤监督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其进行统一汇总。


(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每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质监局报送散煤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2017年各地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指标


附件


2017年各地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指标


 


 

序号

各地区

任务指标

完成时限

二环内及周边地区(户)

三环内地区(户)

1

和平区

0

650

10月底前完成二环内及周边地区清洁型煤替代散煤工作;12月底前完成三环内地区清洁型煤替代散煤工作。

2

沈河区

693

906

3

铁西区

0

0

4

经济技术开发区

0

0

5

大东区

3760

9425

6

皇姑区

42

710

7

浑南区

0

1244

8

于洪区

232

4193

合计

4727

17128

备注: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指标为根据各地区普查上报数据下达的参考指标,各地区要保证10月底前二环内及周边地区无散煤使用、12月底前三环内无散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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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沈阳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