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2〕9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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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22〕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推进全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0〕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1〕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20〕1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构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为民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有效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明确执法事项

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作为街道办事处下设机构,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和经法定程序下放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具体执法事项包括:

(一)原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行使的土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原由城建部门行使的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市场管理、施工现场查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三)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燃气管理、道路管理、城市照明、建筑垃圾处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厕管理、垃圾管理、城市绿化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四)原由房管部门行使的商品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危险房屋安全监督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

(五)原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的公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湖泊保护、防洪抗旱、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野生植物保护、动物防疫、农业机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兽药管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动物疫情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八)原由卫健部门行使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艾滋病防治、执业医师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原由应急部门行使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检查权;

(十)原由园林林业部门行使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保护、森林防火、古树名木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教育行政管理、征兵管理、血吸虫病防治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消防、防汛、渡口渡船安全、地质灾害、安全生产、流动人口管理、土地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检查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防汛、地质灾害防治、禁毒、血吸虫病防治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强制权。

街道综合执法事项由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鄂政发〔202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各区要组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赋权部门签订赋权确认书。对需要调整的街道综合执法事项,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执法行为

(一)建立健全制度。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审批和管理、回避、鉴定申请、信用记录、罚没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二)统一执法规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使用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和执法程序。

(三)统一执法平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使用全市统一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平台进行执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托智慧城管执法监督平台建立,并和市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对接。

(四)统一执法标志服装。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配备统一的服装、标志。其具体标准和使用规范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落实案件衔接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武汉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则》(武办发〔2016〕1号)的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

四、提升执法能力

各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将党建与执法工作深度融合,运用政治轮训、专题党课、辅导讲座、研讨交流等方式,引导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始终做到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赋权的市、区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建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机制。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通用法律知识的综合培训,赋权的市、区职能部门负责专业法律知识、政策解读、业务办理、执法技能、操作流程等培训,培养既熟悉执法业务又精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队伍。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创新执法方式,规范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当事人依法办事。

五、加强执法监督

(一)强化考核评价。将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市、区政府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范畴,同步考核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实绩和赋权的区职能部门的指导成效。建立社区(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评价机制;赋予街道对赋权的区职能部门配合开展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价权。

(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实施政务公开、行政复议、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等多元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构建运转高效、体系完备、保障有力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三)加强业务指导监督。赋权的市、区职能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依法依规设立罚没专户,并加强对街道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司法所承担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等工作,并指导其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具体法制工作。

六、强化执法保障

(一)保障执法力量。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优先保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配备,编制资源适当向街道一线执法人员倾斜;落实执法岗位专岗专用制度,及时招录补充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街道司法所人员力量;结合辖区内各街道的管辖范围、人口密度、经济活跃度等因素,合理配置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二)保障执法装备。在国家和省出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人员、设施、设备等执法保障的具体规定前,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督〔2020〕34号),以及其他赋权部门执法保障要求,为街道综合执法中心配置独立的办公用房、作训场地,配备办公设备、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及其他相关执法装备,满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日常办公、办案、训练、备勤等相关工作的需要。

(三)保障执法经费。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执法办案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经费投入,并建立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依法开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各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施已赋权的执法事项(已立案未办结的除外)。各区人民政府、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大力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赋权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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