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8〕4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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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任务,履行工程组织建设职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机关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管理体制暂时不变,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各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协同配合,保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1日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建设行为, 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切实管控好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成本,防止发生腐败及违纪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实行集中建设。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省政府指定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对省级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包括以下资金渠道: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上级补助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

(三)省政府指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非盈利性工程项目。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协调和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建设和项目使用单位的省领导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民防局、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应当认真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建筑设计要彰显文化、展现特色、提升魅力,要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贯彻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第七条 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数字建造、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统计上报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

(二)整理上报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需领导小组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指导、督促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四)建立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

(五)结合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适时开展综合评估;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相关部门履行的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按照规定开展项目监管、综合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集中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审核、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对项目投资及资金需求进行评审;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审计厅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民防局、公安消防总队和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工作,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三)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

(四)参与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项目使用移交;

(六)明确本单位的代表,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二)负责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 以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

(三)按照规定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

(四)制订项目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组建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机构;

(五)负责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并签订合同;

(六)负责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合同、档案等项目管理工作;

(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八)审核办理参建单位提出的资金拨款申请和工程价款结算;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明确工程项目是否实行集中建设。对于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在批复中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并将批复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

(二)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共同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四)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项目使用与接收的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接收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集中建设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项目建设管理费。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拟订,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予调整,有以下情形之一确需调整的,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履行相关手续,并将批复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勘察设计文件有重大出入的;

(三)因工程设计规范、取费价格等政策变化的;

(四)在批准的工程建设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经省政府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设计变更的。

第十七条 达到依法招标标准的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八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交付行为不属于权属转让范畴,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自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工作突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有效节约投资的,给予其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省财政厅根据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视节约投资情况拟订,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 自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备份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中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做好跟踪服务,组织工程质量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规则、招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签证变更管理、工程款支付、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形成内部相互制约的机制,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加强关键环节管理防范腐败风险。

第二十五条 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二十六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属事业单位全额利用经营收入投资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集中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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