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11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0-13 20:32:5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9〕1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3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青海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保护“青海老字号”企业,促进“青海老字号”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和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是“中华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所称“青海老字号”是指拥有悠久的历史,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和青海地方特色,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社会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    省商务厅主管“青海老字号”的认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促进“青海老字号”发展的政策措施。成立“青海老字号”专家委员会,负责“青海老字号”的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推荐,重点推荐涉及老字号相关领域的学者、教授、协会成员等,最终名单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青海老字号”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认定一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并持续经营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

第五条    “青海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30年(含)以上;

(三)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具有鲜明的青海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五)具有良好信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赞誉;

(六)具有良好的品质,符合国家标准,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等级证书、证明等;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自申请之日前,无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处罚记录且不曾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六条    申请“青海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资料;

(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资料;

(四)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资料;

(五)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资料;

(六)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资料;

(七)法定代表人对上述材料需签字并作出真实性承诺;

第七条    “青海老字号”认定程序包括:发布公告、企业申请、资料核实、调查鉴别、认定评审、社会公示、作出决定等。具体步骤:

(一)发布公告:认定工作开始时,由省商务厅在门户网站发布认定公告。

(二)企业申请: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填写申报表,提交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材料,报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三)资料核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意见并移交申请材料。

(四)调查鉴别:省商务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五)认定评审:省商务厅组织召开“青海老字号”专家委员会议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六)社会公示:省商务厅对拟认定为“青海老字号”的企业名录在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

(七)作出决定:对拟认定为“青海老字号”的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报请省政府授予“青海老字号”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结果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青海)”网站。

第三章    标识使用规范

第八条    省商务厅是“青海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权利人。经认定的“青海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青海老字号”标识。未被认定为“青海老字号”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青海老字号”标识。

第九条    “青海老字号”标识牌匾悬挂地点应与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一致,如需在其他地点悬挂,须向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商务厅按批准的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统一制作发放,并由持有人注册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制作费用由持有人承担。

第十条    “青海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青海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利用“青海老字号”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基本特色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青海老字号”持有人应当接受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应当建立“青海老字号”档案,对“青海老字号”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青海老字号”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省商务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一)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新增或变更代表性注册商标的;

(四)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

第十三条    “青海老字号”称号可继承,但应按照第十二条之规定,做好信息变更工作。“青海老字号”持有人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以不正当方式骗取“青海老字号”称号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违法失信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省商务厅提请省政府撤销其“青海老字号”称号,并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及相关平台、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青海老字号”持有人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青海老字号”形象。

第十五条    侵犯“青海老字号”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针对“青海老字号”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涉及“青海老字号”域名争议的,省商务厅本着保护“青海老字号”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青海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青海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6月2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青政办〔2015〕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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