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会〔2020〕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8-07 02:07:27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通知







闽财会〔2020〕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福建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范围内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审批部门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二)中介机构在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范围内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资格,审批部门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三)申请机构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或代理记账资格,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对实行会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见附件1、附件2):

①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②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③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④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⑤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机构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①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②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③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④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⑤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⑥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3.对实行会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3。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告知承诺书。

4.申请机构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立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书。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需要核验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优先调取电子证照,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及相关文件材料。

(二)取消公示环节

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的环节。不再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公开承诺内容。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开展全覆盖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证书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3.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4.加强信用监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三、工作要求

告知承诺是一项新的改革举措,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的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及时在网上公布告知书、承诺书、办事流程等材料,确保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在自贸试验区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沟通和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略】

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2.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3.会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4.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5.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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