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职业〔2010〕2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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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职业〔2010〕2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局、办),中央驻豫及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豫办〔2007〕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备忘录》精神,创新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现就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总体要求,指导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采取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职工素质提高的考核方式,对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努力使企业技能人才结构更加合理,高技能人才更快成长,带动各等级技能劳动者队伍的梯次发展。

二、评价范围及对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鉴定,重点是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范围内(不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统考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术性职业(工种)。对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企业特殊职业(工种),也可纳入试点评价范围。评价对象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

三、试点企业选择


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全省拟选50家企业进行试点。各省辖市选择2-4家企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省管企业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试点企业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企业领导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具有相应的考评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

四、评价内容和方式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主要包括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四项内容。以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

(一)职业能力考核。重点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考核内容主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和参评人员岗位特点拟定。考核方式主要依托工作现场和生产过程,采取典型工件加工、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答辩、作业项目评定等方式进行。

(二)工作业绩评定。重点评定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情况,技术改造和革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应在企业内进行公示。

(三)职业道德评价。重点评价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采用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的必备职业知识,由试点企业会同各省辖市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理论试题应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试题由试点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可进行30%的调整。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由试点企业会同各省辖市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命题,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考试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

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全部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核合格者按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列入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范围。各试点企业可根据生产特点,对四项评价内容设定权数,确定合格标准,也可对少数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和工作业绩评定结果特别优异者采取直接认定方式。对掌握高超技能,并在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主要名次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既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环节。企业既是培养和使用技能人才的主体,也是评价技能人才的主体。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于拓宽企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调动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要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由试点企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试点企业应成立技能人才考核工作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考核鉴定组织)。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或工作细则、审定专业考评组成员、审定考核合格人选、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等制度。考核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企业领导、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技术人员和考评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办公室或专业考评组。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考务管理,规范考核流程,并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评价工作进行督导,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结果由督导人员和企业技能人才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共同签字认定。要创新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现场,研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帮助和指导企业制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

(三)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试点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完善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和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特殊奖励政策,在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关键技术岗位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首席技师”、“首席员工”等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企业中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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