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0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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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








皖政〔2003〕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扩大市、县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省政府决定,首批清理下放159项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其中,省下放到市或县审批的事项121项;由县报市审核、市报省审批改为由县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的事项36项;取消审批事项2项。现予以公布(具体项目附后)。

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下放的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明放暗不放”。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搞好首批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下放后的衔接,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各项管理不乱,有关工作不出问题。对本次下放的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凡属于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有关部门要抓紧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修改。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下放的审批权限要认真履行职责,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规范操作、缩短审批时限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务实高效。原则上本次下放的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管理和“并联式”审批。要严肃行政纪律,对以权谋私、疏于管理而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审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市也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简政放权,扩大县以下政府经济和社会事业管理权限,完善政府分级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 以减少环节简化程序、重心下移、服务基层、提高效率为原则,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审批事项外,能下放的都要尽可能下放,能简化的都要尽可能简化,能减少的都要尽可能减少,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从“以审批为主”向“以服务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转变。






附:首批下放的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首批下放的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

 



一、由省下放到市或县审批的事项(共121项)

省计委

1、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使用国债资金的农村公路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审批下放各市

2、农业、林业非政府财政性投资5亿元以下,凡不需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上市融资的项目审批下放各市

3、炼铁50万吨/年以下,有色露天矿、地下矿投资2亿元以下,水泥2000吨/日以下熟料项目及水泥行业其它总投资在

2亿元以下,化工合成氨30万吨/年以下、磷肥24万吨/年以下,机械5亿元以下,纺织化纤2亿元以下的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审批下放各市

4、城市污水处理厂10万吨/日以下、垃圾焚烧投资2亿元以下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审批下放各市

5、非财政投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下放各市

6、不使用国家、省和市财政性资金,不需要上级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和给予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由县自行组织审批

省物价局

7、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价格委托市级管理

8、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下放由各市制定

9、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联运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下放各市

10、省博物馆、省科技馆门票价格下放到合肥市管理

11、客运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下放各市管理

1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下放各市管理

13、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下放各市管理

14、普通高中借读费收费标准下放各市管理

15、中央及省直在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下放各市管理

16、市、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给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下放各市管理

17、除少数全省统一管理的重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外,市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项目价格下放各市管理

18、企业铁路专用线运价(不舍煤炭铁路专用线运价)下放各市管理

省公安厅

19、省交警总队直接办理的试验车号牌核发管理权,下放至申请人所在市办理

20、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质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21、机动车辆登记下放各市管理

22、汽车报废下放各市管理

23、暂住证印制管理权下放各市

24、特种行业(典当、刻字、拍卖)许可证审批下放各市

25、申请赴港澳地区1年多次往返商务签注审批下放各市

26、《外国人出入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审批下放各市(证件仍由省公安厅制作)

省人事厅

27、国家公务员市以下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由市以下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省直培训机构仍由省人事厅审批)

28、机关、事业单位统考工种工人技术等级(高、中、初)应会考核及非统考工种工人技术等级(高、中、初)应知考试、应会考核下放各市组织(省直单位仍按现行管理体制管理)

29、国家公务员英语培训,由各市根据省考核办审定的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审核发证(省直单位仍按现行管理体制管理)

30、国家公务员计算机能力等级培训,由各市根据省考核办审定的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审核发证(省直单位仍按现行管理体制管理)

31、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的考核工作下放各市管理(省直单位仍按现行管理体制管理)

省教育厅

3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审批下放各市

33、市级师范院校师生普通话测试下放各市组织

34、成人中专学校的管理(包括招生录取、入学注册、毕业验考、毕业证书验印)下放各市

35、除特色学校的评估认定外,其他基础教育各类学校评估等级认定下放各市

36、民办初中设立的审批下放各市、县,成人中专的审批下放各市

37、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下放各市

省科技厅

38、各地组建企业性质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由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科技厅备案并归口管理

3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下放各市

40、在市以下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报省科技厅、省工商局备案(但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仍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4l、自然科研系列、实验系列、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下放各市

42、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初审下放各市

省财政厅

43、社会福利待遇范围中的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制定,下放各市、县

省地税局

44、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各市

45、800万元以下的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权限下放各市

46、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审批,下放各市、县

省建设厅

47、大中型项目用水、节水评估,下放各市、县审批,报省备案

48、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设计项目的备案登记下放各市

49、工程档案预验收下放—各市办理

50、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下放到项目所在市、县(超越本地审查范围项月需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51、新设立建筑企业预审、建筑劳务企业年检,下放各市办理,报省备案

52、燃气企业资质初审下放各市

53、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三级以下)审批下放各市

54、招标代理专家库的建立下放至相关企业

55、丙级监理企业年检变更登记(除名称变更外)下放各市办理

56、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及鉴定证书核发下放各市

57、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资格证书审批下放各市

58、工程建设施工员、质量检查员、预算员、监理员等人员从业资格岗位证书年检下放各市

59、二级以下建筑企业造价员培训下放各市

60、100立方米以下液化气站企业资质审批下放各市

省农委

61、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委托各市审定,报省备案

62、县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审批、年检下放各市

63、动物诊疗许可证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省水利厅

64、市、县水毁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下放各市,报省备案(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仍由省级审批)

65、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工程项目,如不涉及中央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及工程,下放各市、县审批,报省、市备案

66、新建、扩建、改建800KW(含800KW)至2500KW水电站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67、小(二)型水库登记、降等或升级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68、市、县自筹资金建设的水利项目,在符合流域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如不涉及大江、大河及重要防洪工程,不涉及中央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及工程,其建设审批权限下放各市,报省备案

69、各市、县自筹资金建设的节水灌溉项目由市、县自行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70、小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授权各市国土资源局会市财政局审批,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71、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舍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由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省经贸委

72、县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下放各县

7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需要省平衡资金和建设条件的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利用外资项目 (即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下放各市审批。省50户重要骨干企业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审批

74、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的设立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75、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76、《生猪屠宰许可证》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77、年免增值税10万元、企业所得税15万元以下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下放各市

78、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省外经贸厅

79、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县、开发区

80、自由进口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和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备案下放到合肥、蚌埠、芜湖三市试点,条件成熟后下放各市

省交通厅

81、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核准下放各市

82、对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审批下放各市,由管理相对人选择一市牵头办理

83、对跨市行政区域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的审批下放各市,由管理相对人选择一市牵头办理

84、对跨市行政区域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行为的审批下放各市,由管理相对人选择一市牵头办理

85、对跨市行政区域的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行为的审批下放各市,由管理相对人选择一市牵头办理

86、对跨市行政区域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审批下放各市,由管理相对人选择一市牵头办理

87、对跨市行政区域的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行为的审批下放各市,由管理相对人选择一市牵头办理

88、对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更新砍伐行为的批准下放各市,由管理相对人选择一市牵头办理

89、国道施工封闭审批下放各市、县

90、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户年度审验下放各市

9l、季度、年度营业性客货运输统计报表备案下放各市

92、水路客货运输价格备案下放各市

93、对通航水域内临河、拦河和过河建筑物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下放各市

94、水路运输服务停业备案下放各市

95、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禁止离港通知书、解除船舶禁止离港通知书审批下放各市

96、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与开业审批下放各市(经营危险品运输的企业筹建和开业继续保留省级审批)

97、水运企业单位和个人新增运力额度、运输船舶改建审批下放各市

98、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年审下放各市

99、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业务、技术等级资格核准下放各市

100、经营省内5——10公里内河客运企业(船舶)开业审批下放各市

101、养路费入户登记和年审下放各市、县

102、养路费停征和变更审批下放各市、县

103、道路旅客运输(区内)线路审批下放各市

104、危险货物码头、设施作业许可证审批下放各市

105、补办交通执法人员资格证下放各市

106、县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评审管理下放各市(国债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县乡公路仍由省级审批)

107、路网项目招标评标、开工报告(除世行项目、重点工程)下放各市管理

108、县乡公路改造升级计划审批下放各市

省文化厅

109、以展览、科学研究之用的一般文物复制,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110、除省直和美术品外的艺术品拍卖,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省卫生厅

111、市级医疗卫生性病门诊审批下放各市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12、外国人来我省就业的管理,授权合肥、芜湖、安庆、马鞍山4市,其它市有关业务仍由省直接管理

省林业厅

113、除国家和省级造林绿化工程以外的零星造林的省级验收下放各市,报省备案

114、征占用林地中临时占用经济林林地、用材林林地和薪炭林林地2公顷以下的审批权,下放到县

省环保局

115、市环保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权限由原来的总投资3000万元扩大为5000万元(特殊区域和特殊行业的审批权限,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16、市环保局对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权限由原来的总投资3000万元扩大为1亿元(特殊区域和特殊行业的审批权限,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省旅游局

117、设立市属旅游车队(汽车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市旅游和交通管理部门,报省备案

118、旅游饭店部门经理岗位培训下放合肥、芜湖、安庆、马鞍山、黄山、亳州等有条件的优秀旅游城市管理

119、A级和AA级旅游区评定权下放各市,报省备案

省工商局

120、企业冠省名,且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下放到市、县

121、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私营企业的登记发照权下放到市、县

二、由县报市审核、市报省审批改为由县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的事项(共36项)

省计委

l、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审定和出具

2、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

3、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

4、鼓励类外资项目的审批

省外经贸厅

5、外商投资的限制类项目及3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审核、审批

省民政厅

6、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7、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

8、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核

9、省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

省国土资源厅

10、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

11、探矿权申请(含变更、延续、保留)由当事人直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省主管部门征求市、县意见

12、边探边采申请,由当事人直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省主管部门征求市、县意见

13、矿产资源预申请,由当事人直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省主管部门征求市、县意见

14、大中型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年度计划指标核准,由当事人直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省主管部门征求市、县意见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直接报省备案

省林业厅

16、林木品种的审定

省科技厅

17、省级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的审批

18、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审批

19、省级星火计划的审批

20、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审批

21、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登记的审核

省建设厅

2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23、国家大中型项目选址审批

24、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25、省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报批及保护规划审核

26、雕塑创作设计人员资质审批,可由个人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经贸委

27、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证书审批

28、缫丝企业准产证审核

29、绢纺企业准产证审核

30、联运企业经,营资格和业务范围,由企业直接报省审批

31、农药生产许可,由企业直接报省审核后报国家审批

32、需省审批的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由企业直接报省审批

33、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企业直接报省审核后报国家审批

34、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证,由企业直接报省审批

3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企业直接报省审查后报国家审批

省工商局

36、在县设立汽车销售连锁分店的审核

三、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项)

省建设厅

1、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审核

省林业厅

2、造林营林项目利用林地设计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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