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宗发〔2012〕45号《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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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民宗发〔2012〕4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委)、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现将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本通知的人员范围为按照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经我省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我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宗教教职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或可以所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障。教区在省内跨两个以上统筹区域的,参保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统筹区参加养老保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作为单位参保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宗教团体可以帮助自养困难的宗教活动场所缴纳部分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宗教教职人员参保时应提供由我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教职人员身份的相关证明。

四、宗教教职人员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其中,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场所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单位自行申报确定。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所在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一定支持。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

五、宗教教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开始缴费并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参保缴费时间最早可追溯到2010年2月。参保前担任宗教教职人员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六、在本通知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按照属地原则,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其60周岁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比例为20%。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现行有关政策继续缴费。

七、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被废止,最新:《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规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八、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有关规定,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在核定救助对象时,对长期脱离家庭独自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一户核算。







附件:《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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