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7〕1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1-11 04:18:0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7〕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巨灾保险是指由政府全额出资购买,并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用于分担巨灾发生后政府依法应承担的救助责任的保险。为提高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68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巨灾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财政投入,健全灾害管理和民生救助体系,根据我市市情特点和巨灾风险,运用商业保险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巨灾保险工作,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做好组织推动、财政出资、防灾减损及机制建设。保险机构按照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发挥机构网络布局、风险管理及损失评估等专业优势,提供专业化保险理赔和防灾防损服务。


2.广泛覆盖,分层保障。从自然灾害导致的常见损害入手,以保障人员伤亡救助为主要保障内容,逐步覆盖居民房屋毁损救助以及火灾爆炸、拥挤踩踏、见义勇为等其他政府救助项目,鼓励发展商业巨灾保险,形成覆盖全面、保障适度、分层救助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


3.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结合我市财力和保险公司承保、服务能力的实际,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先行先试,逐步积累数据和经验,扩大参保区域,不断调整、完善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补偿标准、运作模式和保险费率形成机制。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开展试点工作,启动巨灾保险承保工作,鼓励各区县积极参与,力争巨灾保险覆盖全市三分之一的区县。


--2018年,总结试点经验,优化方案,初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推广巨灾保险。


--2019年,力争巨灾保险覆盖全市所有区县。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做好与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衔接。


二、有关政策


(一)保障范围。基本保障范围包括洪涝、干旱、大风、雷击、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及森林火灾、水库溃坝等造成的人员伤亡救助,以及上述灾害中因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造成的人员伤亡救助。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历年灾情特点和财政状况,在上述保障范围内进行选择。鼓励各区县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爆炸、拥挤踩踏、传染病传播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房屋毁损、农作物损失等纳入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二)保障对象。基本保障范围内的保障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参保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到参保区县出差、旅游、务工的人员及抢险救灾、救援人员等。各区县可根据需求将居民住宅、市政公共设施、农作物等确定为当地扩展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


(三)保险费率。承保保险公司要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置精算假设,保证保险费率水平科学。积极探索差别费率机制,根据参保区县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和灾情状况等,合理确定与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水平。


(四)投保金额。基本保障范围内,每人每次灾害投保金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医疗救助费用投保金额不低于1万元;每个参保区县每次灾害累计投保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年度累计总投保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具体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及实际损失情况在投保金额内确定。因灾害导致保障对象(人员)死亡、残疾,需由政府支付的抚恤费用,以及伤亡发生后政府承担的医疗救助费用,因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造成人员伤亡需由政府支付的抚恤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及实际损失情况在投保金额内确定具体赔偿金额并赔付。


(五)承保保险公司。鼓励在渝财产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巨灾保险相关工作,探索组建共保体,提高承保能力。承保保险公司应具备与开展巨灾保险服务相适应的机构网点和服务能力。为鼓励保险公司加大防灾防损等投入,积累工作经验,原则上同一区县3年内不变更承保保险公司。


(六)承保方式。以区县为投保单位,各区县政府或其指定政府部门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巨灾保险,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担巨灾发生后的政府依法应承担的救助责任。巨灾保险保费由参保区县财政承担。2017年试点期间,参保区县应将巨灾保险方案报送市金融办、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七)理赔处理。承保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事故损失查勘、资料收集、定损核赔、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服务工作。属于保障范围内的灾害发生后,承保保险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根据参保区县政府委托向受灾群众直接进行赔付、救助。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防灾防损制度。承保保险公司要强化灾害防范、预警等预防性投入,组织开展灾害研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灾害急救宣传等防灾防损活动,为全社会提供防灾减损、应急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二)建立灾害数据共享平台。承保保险公司建立重庆灾害数据共享平台,系统记录每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剧烈程度、损失情况、赔付情况等信息,形成重庆灾害数据库,为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灾害数据的统一管理平台和共享服务。


(三)推动完善补充巨灾保险体系。鼓励保险公司以人身安全和家庭财产为主要保障内容,加强产品研发和商业推广,满足居民更高层次、更多个性化的巨灾保险保障需求。鼓励我市城乡居民个人出资购买各类商业巨灾保险产品,多渠道、多形式提高巨灾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能职责。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方案,推动巨灾保险试点。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对各区县巨灾保险工作进行指导督促,配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重庆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开展巨灾保险产品研发和再保险工作,监督承保保险公司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区县民政局协助开展自然灾害灾情核查,为保险赔付提供依据。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及各区县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灾害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损失核定、防灾防损工作,对灾害进行认定,支持承保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理赔服务。承保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及合同约定认真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建立巨灾保险理赔响应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每天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制度,保证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赴现场查勘,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二)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巨灾保险工作联络机制,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重庆保监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和承保保险公司作为工作联络机制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沟通联络,原则上每年度召开1次工作协调会议,由市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召集。会议听取承保保险公司关于灾害及赔付情况的分析报告和城市风险管理报告,研究解决推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常工作中,遇到重大承保、理赔争议以及其他需要成员单位协商确定的重大事项,由市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承保保险公司按季度出具当期灾害及赔付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联络机制成员单位;按年度出具灾害及赔付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对重庆所面临的巨灾风险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防灾减损、应急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建议和对策,提交重庆市巨灾保险工作协调会议讨论,由会议召集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应急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重庆保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巨灾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工作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方案和推广政策,推动扩大覆盖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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