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办发〔2011〕91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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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甘办发〔2011〕91号






各市、州党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甘单位: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0月19日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协调,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国外、省外引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与省内相关用人单位至少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凡是认定为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及配套办法规定的项目扶持、财税金融扶持、住房保障、“服务绿卡”、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六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高层次创业人才。在石油化工、煤电化工、新能源、新材料、有色冶金、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航天科技、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具有较好市场潜力,能够创(领)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有望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

2、高层次创新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能够发挥领军作用、带动重点学科、突破关键性技术的高层次人才。

3、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服务、资本运作、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国际先进理念,掌握产业发展前沿,熟悉国际规则,业界影响较大、业绩非常突出的高层次人才。

4、高层次实用技术人才。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方面具有一技之长,能够突破关键技术、解决技术难题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5、其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2008年以来,来甘自主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也可申请认定。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创新创业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身体健康,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有突出贡献者不受年龄限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国外、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2、国外、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3、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骨干;4、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管理等奖项获得者;5、“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级“领军人才”等;6、在国外、省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取得较大效益的创业人才;8、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职称、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实用人才。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建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用人单位、专家等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认定材料的汇总、复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申报。引进人才根据相关规定,填写《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愿进行申报。各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2、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汇总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再次审核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评审确定初步人选名单。

3、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确定的初步人选名单,提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认定的人才,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颁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地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力度,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公正,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及项目进行扶持资助。

第三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扶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申报、组织评审、资金管理、跟踪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是指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掌握或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对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具有重大影响,在我省开展成果转化或科技研发,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

第五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项目扶持主要分两类:

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与我省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或在我省创办、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经评审,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的转化扶持资金;2、重大科技研发项目扶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依托我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我省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活动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六条用人单位是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的主体,负责推荐引进人选及相关项目。

第七条  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第八条  申报评审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2年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和产业化潜力。

第九条  申报评审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所创办或领办企业,原则上应已在我省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企业成立5年以下(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且该企业由引进人才控股,或引进人才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未完成在我省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经与省委人才办签署协议,约定企业拟在我省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我省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享受相关扶持资金。

第十条  申报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须填报《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受理。省科技厅统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省科技厅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对推动我省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重大突破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初审。省科技厅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  函审。省科技厅根据引进人才(团队)项目的专业领域,聘请不少于7名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4名)进行评审。函审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人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函审未达到半数专家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

1、现场评审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方面领导及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由9名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5名。

2、现场评审围绕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架构、学术及研究水平、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采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作创新创业项目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实地考察、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就项目水平、是否扶持、扶持额度等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章 报批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综合函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将拟扶持名单及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凭项目合同及相关拨款凭证到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扶持资金分期拨付用人单位的监管账户。首期拨付扶持资金额度的40%,其余视项目进展情况在3年内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区和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扶持资金。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要与省科技厅签订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任务书,明确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扶持资金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推进产业化项目研发、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开支。用人单位不准在扶持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截留或挪用扶持经费。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每年编制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资金执行报告,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力度,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及获得《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且处于管理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财税金融扶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兰州海关等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财政资助



第四条  各级财政优先保证人才发展投入,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鼓励支持引进人才单位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人才发展投入机制。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设立“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奖”,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评选一次,每次评出5个引才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降低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门槛,对申请成立非公有制企业且技术相对成熟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注册资本的10%,其余部分3年内分期注入。凡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成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拥有科技成果并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后,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

第八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并在我省完成企业注册符合条件后,可优先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九条  对我省急需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如愿意在我省安家落户的,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20万元的安家补贴。嫁接式企业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在与企业签署创业合同后,所服务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安家补贴。

第十条 海外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才携团队来甘创新创业的,其团队核心成员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甘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由落户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给予生活用住房的租房补贴,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

第十一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申请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由创业落户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助。自行解决工作场所的,由企业落户地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提供资助,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

第十二条  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在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时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奖”形式,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新产品或扩大再生产。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业务,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五条
  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补贴。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成果、项目或产品在我省创业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创办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优先认定,认定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创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创办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创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省政府颁发的奖金、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以及取得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引进的外籍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费,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引进的回国来我省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自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经相关部门确认,企事业用人单位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据实在税前列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海外领军型创新人才、创业人才进境部分科研设备、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

第二十条  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省民族自治地区创办企业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相关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第四章  金融支持



第二十三条  强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紧密结合,通过增加贴息、奖补和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形式,引导银行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投放。

第二十四条  制定科技创新创业重点支持项目目录及指引,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银企对接,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信贷投放。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服务产品创新,支持商业银行探索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企业、科研单位与商业银行开展买方信贷、金融租赁等新的合作业务,扩大银行授信额度。支持各银行总行的创新业务在甘肃先行先试;支持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创新,针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融资。

第二十六条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七条  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资源调研,有重点地在全省科技创新产业中选择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通过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集中力量实施改制、辅导,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运用各类融资工具。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第三十条  积极开展“新三版”的试点。全力推动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加入全国“新三版”试点,进一步为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我省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机制和服务机制,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施住房保障的计划、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用人单位或经济组织等负责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管理、用人单位或经济组织等具体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属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属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在建或拟建的省直单位保障性住房,优先考虑供应给申请的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并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是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为本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发放住房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周转房。

第五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采取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住房两种方式。住房货币补贴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实物配置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单位周转房。

第六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甘肃省内没有产权住房的均可享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各地各单位可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90-200平方米之内。

第七条  租房补贴。持证的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以租住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面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租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按其工作所在地市场住宅平均月租金确定。租房补贴按月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第八条  购房补贴。持证且工作关系在本省的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在工作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面积按照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50%;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给予100%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该地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第九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形式。

第十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申请租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住房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3、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

4、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6、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甘肃省内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证明。

第十一条  租房补贴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发放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申请人发放租房补贴,同时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住房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3、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

4、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6、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由其分担的购房补贴书面证明文件及凭证;7、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8、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州)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证明;9、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申请,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人材料。

2、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3、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核定申请人购房补贴资金,并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同时抄报省建设厅备案。

4、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者本人;剩余70%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由用人单位携申请人身份证、购房补贴合同、人才认定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证明于每年10月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的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者本人。

第十四条  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本地区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在本地区工作未满10年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购房货款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的,当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

第十五条  各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在工作单位、经济组织所在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地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为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计算单位和个人缴存额。

第十六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贷款购房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没有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支付租金。

第十七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当地最高限额的两倍,贷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当地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同时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九条  各地要将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畴,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中安排部分房源,用于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包括租房补贴发放月数、金额,购房补贴领取情况,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商品房购买情况等。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货币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解决配偶就业安置问题,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编办、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配合实施。建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安置事宜。成立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配合部门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解决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就业安置,应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二章  安置办法



第四条  鼓励接收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所在单位积极协助解决其配偶就业安置。对接收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无能力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由联席会议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解决:

1、原属公务员(含参公单位)且愿意到我省继续从事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的,由省公务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有关部门及时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按有关程序办理转任安置手续。

2、愿意到我省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由联席会议商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和单位职位情况,按程序安置到有关单位工作;如单位满编,采取设立特设岗位、先进后出、自然减员等办法妥善解决;愿意参加我省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可按我省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3、其他未就业人员,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引进人才配偶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未就业期间,由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按新进本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发放补助金。

第六条  鼓励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我省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鼓励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八条  对积极推荐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的程序:

1、属公务员的,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公务员调配申请,填写《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公务员调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愿意到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由引进人才接收单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就业安置申请,填写《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企事业单位安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自主创业申请,填写《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自主创业申请表》,按程序审批后,可享受贷款扶持等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4、其他未就业人员,可持《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向我省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就业条件和意愿,会同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帮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地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切实为其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负责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中小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入学解决办法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县(市、区)内,按免试就近入选原则安排就读。

第四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类别相同的原则,结合本人意愿与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县(市、区)内普通高中入学,并免收择校费用。

第五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非我省户籍子女,在我省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我省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高中毕业后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可享有与我省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另加10分投档录取。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非我省户籍子女申请转(入)学的,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由服务单位向其服务居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转入普通高中的,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申请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通知有关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落实,办理转(入)学手续。

第八条  申请转(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及服务绿卡;(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证明;

(四)转(入)学申请表;

(五)申请转入我省普通高中的,必须提供转出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各地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将认定的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名单抄送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服务绿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给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激发他们的干事创业热情,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建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

第二条  对认定的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发放“服务绿卡”,持有“服务绿卡”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和便利服务。

第三条  个性服务。经申请批准,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有特殊需要的“服务绿卡”持有人配备行政助理和生活保姆,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个性服务,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条  科研平台共享。“服务绿卡”持有人需要借助省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无偿使用相关单位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

第五条  落户和出入境。“服务绿卡”持有人可在我省任意地方选择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对需要办理出入境和居留手续的,公安部门应按相关政策提供便利服务,并限定办结时日。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服务绿卡”持有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省卫生厅或持有人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为其发放医疗证,所需医疗费用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省卫生厅建立健康服务档案,定期开展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

第七条  保险办理。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为“服务绿卡”持有人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第八条  住房保障。“服务绿卡”持有人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便于工作、生活的住房,或为其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第九条  税收。“服务绿卡”持有人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税务机关为“服务绿卡”持有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第十条  配偶安置。“服务绿卡”持有人配偶愿意在甘就业的,根据《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安置就业;暂时无法安排的,由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按新进本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发放补助金。

第十一条  子女入学。“服务绿卡”持有人子女愿意在甘入学的,根据《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由省教育厅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人意愿协调解决,需要择校的免交择校费。

第十二条  学术交流资助。“服务绿卡”持有人经申请可由人才专项经费资助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及短期进修、赴外进行短期考察或学术交流。每人每年限资助一次,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服务。“服务绿卡”持有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可免费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创业培训服务,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为其聘请创业导师、咨询顾问及科技助手,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文体服务。“服务绿卡”持有人可在省内指定的公办文化体育场所享受贵宾服务,办理相关优惠文体活动贵宾消费卡。免费提供图书咨询、信息、阅读等服务及相关文博单位景点参观服务。

第十五条  其他便利服务。“服务绿卡”持有人需要办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金融服务等事务,可按规定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便捷服务和费用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相关优惠政策。除以上特定服务外,“服务绿卡”持有人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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