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明电〔2018〕10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暗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攻坚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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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暗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攻坚行动的通知






豫政办明电〔2018〕10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商丘市河南华航现代农牧集团有限公司“12·17”火灾事故教训,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12月下旬到2019年6月底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暗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攻坚行动(以下简称“四大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隐患就是事故”和“安全生产没有淡季”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集中精力、人力、物力全面开展四大攻坚行动,不漏一村一企,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对各类事故隐患“零容忍”,对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的行为“大抄底”,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执法”,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攻坚行动范围和重点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对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危险场所、所有从业岗位开展全覆盖式的四大攻坚行动。重点在6个领域开展排查整治: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

1.对已规划建设的化工园区逐个进行安全条件复查,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2.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逐个进行审查,未进入化工园区、未达到准入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

3.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情况;

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落实情况;

5.动火、车辆出入、检维修等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

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

9.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评价、辨识、备案、监控情况;

10.化工企业泄漏管理排查落实情况;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动化控制功能性符合规定情况,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情况;

12.化工厂区外来运输车辆管理,严格限制厂区装卸区域车辆数量和进厂运输车辆停放管理,设定外来运输车辆安全距离,严禁超量充装,科学、合理安排危险物料装卸时间等情况;

13.烟花爆竹经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情况;

14.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和安全禁令情况;

15.查处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和烟花爆竹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16.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等情况。

(二)消防领域。

1.完成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情况;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大型综合体整治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情况;

3.整治“城中村”、群租房、“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老旧小区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取暖、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情况。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旅游景点。

1.车站、地铁、大型城市综合体、商贸流通和服务企业、旅游景点、医院、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巡逻检查、守卫防护、事故隐患和问题排查等制度落实情况;

2.高风险旅游项目、玻璃栈桥类项目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旅游景点、宗教活动场所、文体活动场所建立人流量监测预警机制情况;

4.学校校舍、实验室、机房、食堂、校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制定安保方案和预案情况;

6.商贸流通和服务企业、占道经营场所防火、防人员踩踏、燃气液化气使用安全和交通安全情况。

(四)道路交通运输领域。

1.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工业园区、厂区外道路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常聚集或拥堵路段区域、与普通车辆混杂聚集、有易燃易爆风险等路段区域安全隐患排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2.严查运输车辆超速、超限和超载,货车非法改装、运营情况;

3.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涉牌涉证等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4.“两客一危一货”车辆安全管理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公路隧道、桥梁以及其他事故易发、多发、频发路段治理情况;

6.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7.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落实情况;

8.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一船一报、一船一批”申报受理制度和现场监管落实情况;

9.内河水域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情况。

(五)建筑施工领域。

1.深基坑(槽)开挖防护情况,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

2.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持证上岗情况;

4.编制、审批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情况,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脚手架搭设及拆除情况;

5.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等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落实情况,给排水沟槽、桥梁工程、泥浆池等临边设置防护栏杆情况,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临边防护情况,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未砌筑、未安装维护结构时设置安全防护情况;

6.室内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中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动火审批管理情况,油漆、稀料、木材、保温材料等易燃材料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宿舍明火取暖等排查情况;

7.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暗挖工程、地下管网施工等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防护情况。

(六)煤矿、非煤矿山及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

1.煤矿方面

(1)生产、在建、整合改造和停产待整合矿井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矿井供电、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运行情况;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验证)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4)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水患监测、探放水综合措施和应急处置落实情况;

(5)防灭火、防冒顶、防冲击地压工作落实情况;

(6)停产整顿煤矿整改及复产验收情况;

(7)严查煤矿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转包、非法违法承包分包、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生产、超能力组织生产、不按设计施工、以整改、建设名义组织生产以及关闭矿井未关闭到位、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

2.非煤矿山方面

(1)地下矿山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系统及安全避险系统、安全出口建设、运行、维护及有关检测检验情况;

(2)露天矿山加强边坡边帮安全管理,确保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平台宽度等符合设计要求情况;

(3)严查违法违规开采、超许可范围生产、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采掘施工以包代管、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手续不完善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4)尾矿库库长制落实情况,加强冬季管理情况,加强春季解冻期运行安全管理情况;

(5)严查尾矿库擅自改变设计、不按设计进行筑坝、不按规定进行尾矿排放、超能力生产排放尾矿、安全设施不健全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违法违规行为;

(6)石油天然气开采防冻堵、防触电、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机械伤害、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高处坠落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7)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3.冶金等工贸行业

(1)涉氨制冷企业、生猪屠宰企业、快速冻结装置和液氨储罐等安全情况;

(2)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检修环节安全,特别是煤气柜、加压混合站、煤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加热炉、烘烤器等安全情况;

(3)高温熔融金属冶炼、盛装、吊运、浇注环节安全,特别是炉窑本体、水冷元件、起重机、铁水包、钢水包、渣罐以及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等安全情况;

(4)有限空间作业台账建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作业审批制度落实等情况;

(5)动火、抽堵盲板等高危作业以及检维修和外委施工队伍管理情况;

(6)涉爆粉尘企业的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扫等安全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油气长输管线、渔业船舶、粮食和物资储备、森林防火、水利工程、电力设施、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通用航空、城镇燃气和农村“气代煤”“电代煤”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也要根据本次攻坚行动总体要求,制定专项方案,全面抓好落实。

四大攻坚行动期间,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作为重点工作内容,严格复工复产标准和工作流程,严格组织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复产。对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和停限产的危化企业,要严格规范操作,严防泄漏、爆燃等事故发生。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四大攻坚行动按照“排查、交办、督查、复查、执法、问责”六步工作法进行,始终抓好企业自查自改、部门监管执法、安全生产问责和长效机制建设等四项重点工作,分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2月下旬至2019年1月10日)。主要工作任务:

1.各地、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四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动员。

2.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企业名单,畅通群众举报电话。

3.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列出清单。

4.按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分别明确四大攻坚行动分包联系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5.各级新闻媒体要广泛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

(二)集中排查整治和监管执法阶段(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6月20日)。主要工作任务:

1.组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做到“七查七看”:查工作部署,看是否制定实施方案并贯彻落实;查履职尽责,看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是否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查隐患整改,看已发现的隐患是否进行整改,或按“五落实”(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要求制定整改计划;查建章立制,看是否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查制度执行,看是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查隐患上报,看是否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上报隐患;查隐患台账,看是否建立日常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并及时更新完善。

2.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四大攻坚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省政府安委会18个综合督导组至少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督促检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15个暗访组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各地、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也要组织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全面推动四大攻坚行动各项工作落实。

4.企业对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

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四大攻坚行动工作不力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大问题隐患、责任追究、事故查处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各地每月在本地主流媒体曝光不少于1次。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9年6月21日至6月30日)。主要工作任务:

1.对排查有遗漏、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隐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登记入账,限期整改到位。

2.对四大攻坚行动进行总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四大攻坚行动,是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各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本行业领域四大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亲自研究部署、组织推动,在全省形成强大声势、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整治责任,确保收到实效。

(二)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要把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贯穿四大攻坚行动全过程。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安委会主任要亲自动员部署,主动深入一线明察暗访,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至少召开1次调度会,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监管责任清单,逐项明确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和工作措施。要根据监管职责,逐级建立涵盖本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七查七看”的要求,对包括生产作业环境、生产工艺、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所有岗位、所有风险管控措施等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逐项明确排查整治具体工作目标、要求、措施、责任和完成时限;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清单,逐项明确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清单,将发现的各类隐患全部登记入册,逐项明确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其中重大隐患上报主管部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追责问责清单,对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培训责任不到位的部门和人员严格追责,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从严处罚。

(四)全面督促隐患整改。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排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做到“五落实”,整改完成后及时销号并上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加大对隐患整改的督查督办力度,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全部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复查部门。有关部门对已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逐一复查,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方可恢复生产;对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要确保关闭取缔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或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隐患及时进行核查,对查实的隐患进行追责问责,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并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五)层层压实包联责任。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四大攻坚行动领导分包联系责任,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所有重点高危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由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分包联系负责。其他企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明确分包联系责任人,实现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分包联系全覆盖。攻坚行动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实际亲自研究四大攻坚行动方案,细化实施方案,严禁照抄照搬上级方案;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暗查暗访或督促检查1次,其他负责人不少于2次。

(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近3年发生过人员死亡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等企业,列为执法检查的重点企业,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同时要将各类园区、功能区作为检查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表面停产实际生产的违法企业、长期非法生产的企业、抗拒执法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规定将执法信息及时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要加大警示约谈、上限处罚、公开曝光力度,绝不姑息迁就、手下留情、心慈手软。执法人员因执法检查不严格、不认真,或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降低执法标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交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七)严格安全责任追究。要按照“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四大攻坚行动中发现的隐患按照严重程度、整改情况,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因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事故原因和性质,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八)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双清单”制定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快建立全行业、全岗位、全覆盖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矿山超层越界、危化企业特种设备、建筑领域层层转包、外协单位安全管理等长期影响安全生产的痼疾顽症,以及新出现的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形成完善的安全监管标准、制度规范和责任体系。

(九)做好信息和统计报送工作。2019年1月16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本次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和安排部署情况报省政府安委办。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周一(遇节假日顺延)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安委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省政府安委办报送工作信息,及时反映主要做法、工作进展和发现的突出问题,每月报送3条工作信息,1个典型案例以上。省政府安委办要建立长效机制,对各地、各行业监管部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以及安全措施落实等工作实施周报告、月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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