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委发〔2018〕4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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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





浙委发〔2018〕4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现将《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工作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任务,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过去五年,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八八战略”为指引,积极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相结合的大扶贫格局,走出了一条让农民群众加快增收致富、富有浙江特色的扶贫开发之路。2015年我省全面消除家庭年人均收入4600元以下绝对贫困现象,在全国率先打赢脱贫攻坚战,淳安等26个原欠发达县(市、区)(以下简称26县)实现整体“摘帽”,迈入加快发展新阶段。2017年,全省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1775元,圆满完成了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的目标任务。党的十九大明确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按照党的十九大的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精准扶贫基本方略,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在扶贫目标上从解决扶贫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向实现全面小康转变,在扶贫举措上从开发性扶贫为主向社会保障性扶贫与开发性扶贫并重转变,在扶贫机制上从临时性、阶段性的政策性扶贫向常态化、法制化的制度性扶贫转变,通过深化扶贫改革、创新扶持方式、激发内生动力,切实增强低收入农户的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完善扶贫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强化公共服务,逐步提高低收入农户的社会保障水平,为全省乡村振兴和“两个高水平”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小康路上一个不少”原则。守住全体人民进小康、不能有人掉队的底线,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政策措施,保障基本民生,积极帮扶发展,让低收入农户共享全面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坚持农民为主体原则。突出扶贫对象的主体地位,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创造条件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成员提升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要靠劳动稳定增收、实现全面小康。

——坚持政策“兜底”原则。完善社会保障政策,通过政府“兜底”保障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的最低生活需求,努力做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注重共享发展的渐进性,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不搞一步到位。

——坚持精准扶贫原则。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帮扶成效精准和察实情、想办法、出实招、见真效的要求,因地制宜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及如何减缓相对贫困问题,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坚持社会共建原则。坚持专业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两方面力量作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减缓相对贫困工作,完善优化结对帮扶、山海协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合力。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范围为全省具有农村人口的县(市、区),扶贫对象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低收入农户的认定,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主要依据,按照上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或不低于上年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收入标准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核定,并每年进行动态调整。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策精神,各级应对低收入农户相对集中、村级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的行政村进行重点扶持(以下简称重点帮扶村)。

(四)实施主体。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政府。省里重点对26县进行扶持,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的部分乡镇继续享受省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政策。各市和其他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相对贫困对象(包括低收入农户和重点帮扶村),出台专项扶贫政策,安排扶贫资金,落实帮扶举措,有效减缓相对贫困。

(五)任务目标。按照“两个高水平”建设目标,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目标如下:

1、低收入农户收入较快增长。低收入农户收入年增幅保持在10%以上,并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到2022年,低收入农户最低收入水平达到年人均9000元以上,有劳动力的低收入农户年人均收入水平达到18000元。

2、社会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国家有关脱贫攻坚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覆盖到所有低收入农户,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确保不出现绝对贫困现象。逐步提高社会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让低保户以外的低收入农户享受到一定的社会保障政策。

3、行业扶贫迈出坚实步伐。国家有关脱贫攻坚的行业扶贫政策覆盖到所有低收入农户,各项行业扶贫行动取得实效。

4、重点帮扶村发展落后状况得到根本性改变。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全面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的乡村治理体系。普遍建立增收长效机制,村级集体经济稳定增长,到2022年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基本完备,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5、低收入农户生活条件达到全面小康标准。农村基本民生、公共事业、公益设施、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显著提高,低收入农户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指标达到全面小康标准。

二、精准扶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

(一)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围绕创业增收和带动增收扶持产业项目,培育一批能促进低收入农户长期稳定增收的优势产业,引导低收入农户积极发展农、林、牧、渔业特色产业。顺应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趋势,将26县特色农业项目优先列入优势特色农业提质增效范围,加大扶持力度,建设一批特色种植养殖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发展传统手工业、农家乐、渔家乐、休闲观光农业、来料加工、家政服务、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办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扶贫产业园。支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鼓励低收入农户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通过参股、合作等方式,与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各县(市、区)要明确细化产业扶贫项目的补助标准,对低收入农户发展的一二三产业项目,允许以村或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项目捆绑申报扶贫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可按标准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农户。对吸收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参加来料加工的,可按低收入农户从事来料加工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并可按不低于所发放加工费的一定比例对经纪人给予补助。鼓励低收入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低收入农户达到一定比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优先享受扶贫和有关涉农补助政策。

(二)大力提升低收入农户职业技能。把提升技能作为扶智的重要举措,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结合“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提高低收入农户就业发展能力。鼓励低收入农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习“农家乐”、“渔家乐”、传统手工业、家政服务、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领域的专业技能。对低收入农户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行免费培训政策。深入实施扶贫致富带头人培训计划,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创业,到2022年,全省培育1000个扶贫致富带头人,争取每个致富带头人至少带动10户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实施技能扶贫千校行动,鼓励职业院校招收26县低收入农户学生,多渠道多形式创造条件帮助实现就业。在26县办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建设一批职业技能实习实训基地。

(三)有序推进“光伏小康工程”项目建设。按照《浙江省“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继续探索以资源、资金入股等形式,加快推进已纳入“光伏小康工程”试点县的项目建设,完成“光伏小康工程”目标任务。财政扶贫资金投入的收益主要用于低收入农户分红和重点帮扶村发展集体经济,并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间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的影响。

(四)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深入推进以农村“三权”确权为基础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低收入农户取得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以无劳动力的低收入农户为重点,引导和鼓励其依法依规流转土地经营权、山林经营权、房屋使用权,探索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深化重点帮扶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切实保障低收入农户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益。加强集体“三资”管理,通过盘活资产、开发资源等途径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强村集体带动服务能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生态保护扶贫行动,鼓励低收入农户将林地经营权入股参与发展林业股份合作社,探索天然林、集体公益林托管,推广“合作社+管护+低收入农户”模式。探索将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开发经营,形成的资产收益分红权可按规定折股量化到低收入农户和村集体,优先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获得稳定收益。

(五)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大力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不断提升重点帮扶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经营,以村或村民小组为试点单位,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鼓励和支持重点帮扶村集体抱团发展飞地经济。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对年收入10万元以下集体经济薄弱村,要逐村制定脱困计划,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26县的集体经济薄弱村纳入省重点帮扶村范围。通过租赁联营、委托经营、专业承包等形式开发的集体资产经营项目,原则上要通过产权交易平台交易,避免集体资产流失。省里重点对26县进行扶持。各市和其他县(市、区)要制定帮扶政策,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帮扶举措,建立长效增收机制。

三、提高对低收入农户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改革完善社会保障扶贫的政策法规体系。把对低收入农户的社会保障作为减缓相对贫困的重要手段,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和有关法规,统筹各类保障措施,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为主体的综合保障体系,在实现低收入家庭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切实避免因病因残因学因灾致贫返贫的基础上,适时提高社会保障标准,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使低收入农户普遍过上小康生活。

(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全面落实《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方法,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兜底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困难对象做到应保尽保。稳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健全养老保险保障方式。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低保户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由地方政府代缴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鼓励各地通过互助养老、设立孝善基金等途径,创新家庭养老方式。建立完善低收入家庭“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家庭赡养、监护照料法定义务,探索建立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

(四)强化基本医疗保障。落实低收入农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将低收入农户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发生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农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发生重特大疾病的普通农户导致返贫的,经认定可纳入低收入农户范围并享受医疗救助。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加大医疗救助和其他保障政策的帮扶力度。

(五)改善居住生活条件。以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和异地搬迁为抓手,不断改善低收入农户居住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危旧房改造补助标准,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公益房,确保低收入农户住房安全。2019年起,实行低收入农户住房即时救助保障,建立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改造一户、销档一户。鼓励通过农房因地制宜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别困难低收入农户基本住房安全问题。继续抓好扶贫异地搬迁,科学制定异地搬迁规划。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适当提高省级扶贫异地搬迁补助标准,对低收入农户的异地搬迁安排人均80平方米的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加强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社区管理和服务,做好户籍管理、上学就医、产业发展、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确保“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加强对危旧房改造和异地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完善公示制度,补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户。支持26县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挖掘土地优化利用支持扶贫开发的潜力,对26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计划、工矿废弃地利用计划给予倾斜。

(六)提高低收入残疾人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救助范围,享受救助措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优先安排给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完善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补贴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提高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水平。加强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加快推进无障碍社区建设,加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力度,深入实施文化助残“五个一”工程。加强残疾预防,扎实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推进社区精准康复和康复体育进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加快残疾人康复、托养以及庇护性照料机构建设,满足农村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服务需求。

(七)加大对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民族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指导,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劳动力参与建设绿色经济特色园区、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民族工艺品生产基地和民族特色产品知名品牌及来料加工等。积极支持民族乡村建设农业信息化示范项目、发展智慧农业,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村发展中草药产业。帮扶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特色产业、电子商务创业的支持指导。在指导民族乡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支持民族乡村“大社保”体系建设中,优先帮扶少数民族困难家庭。

(八)积极实施灾害救助制度。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农户,及时提供生活救助。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农户,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切实帮助解决困难。

四、加大行业扶贫力度

(一)实施教育扶贫行动。把教育作为扶智的根本举措,共享使用省扶贫信息系统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数据,确保低收入农户子女全面享受教育扶贫措施。完善对低收入农户子女不同教育阶段的奖补或减免政策,对低收入农户子女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可按规定享受“雨露计划”补助和其它助学补助。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帮助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多种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对不能到校就读的义务教育年龄段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规范的送教服务,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在预算、使用相关财政专项时要优先保证上述教育扶贫政策的落实。加大财政对教育扶贫的扶持力度,省财政扶持资金分配重点向26县倾斜。进一步改善加快发展地区乡村教师待遇,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加大加快发展地区教师特岗计划实施力度,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和对口帮扶工作。鼓励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设立加快发展地区乡镇学校优秀教师奖励基金,用于奖励长期扎根基层的优秀乡村教师。

(二)实施健康扶贫行动。研究制定健康扶贫政策,保障低收入农户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低收入农户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全面实施乡村责任医生与低收入农户签约,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综合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其个人所需承担的签约服务费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低收入农户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各项医疗保障政策“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政策,落实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扩大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范围和建立低收入农户大病保障倾斜机制等政策,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农户医疗保障水平。鼓励和扶持低收入农户、普通农户参加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通过市场手段解决其合规医疗费用以外的就医支出。建立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长效机制,地方财政可对低收入农户参加扶贫健康保险等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给予支持。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加大财政对健康扶贫工作的扶持力度,省财政相关扶持资金向26县倾斜,26县要大力提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能力建设水平,加强医疗网点建设。深入实施医院对口帮扶,省内三级甲等医院要与26县的县级医院结对帮扶,为26县医院配置远程医疗设施设备,全面建成互联互通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支持免费培养农村高职(专科)医学生,经培训合格后补充到加快发展地区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26县可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直接面向人才市场选拔录用医技人员,选拔录用时优先考虑当地医疗卫生事业紧缺人才。全面实施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构建三级联动的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平台,加强对加快发展地区慢性病、常见病的防治,开展专项行动,降低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实施加快发展地区健康促进三年行动计划。将扶贫工作与落实生育政策紧密结合,倡导优生优育,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宣传教育。

(三)实施就业扶贫行动。推动就业意愿、就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的精准对接,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扶贫覆盖面。鼓励来料加工产业发展,通过岗位补贴、场租补贴、贷款支持等方式,扶持企业和经纪人在重点帮扶村建设扶贫车间,吸纳低收入农户就近就业。推进加快发展地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服务力度,带动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鼓励开发多种形式的公益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低收入农户参与小型基础设施、美丽乡村等项目建设,吸纳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务收入。实施家政和护工服务劳务对接扶贫行动,打造加快发展地区家政和护工服务品牌,完善家政和护工就业保障机制。落实各项特惠扶持政策,加大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就业援助,加快发展农村低收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居家就业和项目、基地劳动就业。

(四)实施金融扶贫行动。加强扶贫再贷款使用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合规增加对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的企业和低收入农户生产经营的信贷投放。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26县,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局26县,对26县发放的精准扶贫贷款按规定实行差异化贷款利率。积极支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低收入农户提供5—10万元、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创新产业扶贫信贷产品和模式,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与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挂钩机制和扶持政策。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低收入农户可协助其办理贷款展期业务。扩大扶贫贷款认定范围,低收入农户或重点帮扶村集体的贷款可享受财政贴息扶持,低收入农户在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原有扶贫贷款在到期前可继续享受扶贫贷款贴息支持,促进其稳定增收。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一定的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低收入农户贷款以及带动其就业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补偿。规范完善重点帮扶村的扶贫资金互助会,财政扶贫资金提供的补助资金可折股量化到村内所有低收入农户,使其享受收益分配权。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创新。完善26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制度,扩大涉农保险保障范围,开发物流仓储、设施农业、“互联网+”等险种。鼓励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设立或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加快发展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

(五)实施网络扶贫行动。统筹推进网络覆盖、农村电商、网络扶智、信息服务、网络公益等工程向纵深发展,创新“互联网+”扶贫模式。大力推进城乡宽带网络基础设施一体化进程,实施26县“光网乡村”工程、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工程,加快4G网络在重点帮扶村的布局与普及应用,积极落实千兆进重点帮扶村、百兆进低收入农户的宽带接入能力,实现对重点帮扶村和低收入农户的网络覆盖、信息覆盖、服务覆盖。鼓励各类电商平台开设扶贫频道,推动网站与重点帮扶村、低收入农户的合作。完善网络扶贫的物流服务网点和设施,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以及大型流通、电商企业重点建设重点帮扶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打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最后一公里”。实施网络扶智工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面向重点帮扶村和低收入农户的互联网教育资源应用平台,稳步推动“互联网+”移动教学模式的试点应用。加快推进信息服务工程,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重点帮扶村延伸。发挥网络社会扶贫联动效应,畅通公益参与渠道,支持互联网企业、社会扶贫组织、大型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充分参与网络扶贫行动,并通过网络公益扶贫项目实施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重点帮扶村项目认领活动。

(六)实施基础设施扶贫行动。加快实施交通扶贫行动,畅通26县交通主动脉,推动国家和省连接加快发展地区的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加快构建浙西南对内对外快速铁路通道,推动浙西南航空提档升级,强化温台地区港口航道功能。支持公共资源配置优先向农村困难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重点帮扶村倾斜,创新推动“交通+生态旅游” “交通+特色产业” “交通+电商快递”扶贫模式。以26县为重点,高水平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打造更畅通、更安全、更舒适、更美丽、更富民的农村交通网络。强化26县县域内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持续推进“村村通”建设,确保重点帮扶村客运班车真正通、安全通、长久通。加快实施26县农民饮用水达标提标专项行动,确保百姓饮水安全,因地制宜加强农田水利、供水、节水工程建设与改造。加强26县电力电网、通讯、广播电视等建设水平。落实各类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管护制度。

(七)实施科技扶贫行动。动员全社会科技力量投入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主战场,开展科技精准扶贫行动。加强科技、人才支持,强化先进科学技术在扶贫开发中的引导与支撑作用。健全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面向26县选派科技特派员,发挥科技专家优势,为特色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智力支持。认真组织送科技下乡活动,针对地方需求调配科技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支持农业科技企业领办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带动合作社、农户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强化26县基层农技推广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搭建科技扶贫服务平台。大力实施“一亩山万元钱”五年行动计划。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从农村乡土专家、种养能手等一线人员中招聘一批特聘农技员,由县级政府聘为重点帮扶村科技扶贫带头人。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26县培养科技带头人、致富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乡土技术骨干,鼓励高校毕业生到26县就业创业。

(八)实施乡村旅游扶贫行动。科学编制乡村旅游扶贫规划,整村整镇、成带成片、全景全域推进乡村旅游扶贫开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集中精力解决好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旅游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突出乡村自然资源优势,挖掘文化内涵,开发一批以农家乐、渔家乐、休闲农庄、森林人家等为主题,带动低收入农户参与的乡村旅游产品。加强乡村旅游扶贫人才培训。探索景区带村、能人带户、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类型的旅游扶贫新模式,鼓励4A、5A级景区带动周边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发展集体经济,鼓励通过招工、订单采购农产品、建设绿色食品基地等方式帮扶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

(九)实施文化扶贫行动。深入推进文化扶贫,提升低收入农户的公共文化服务获得感。加强26县农村公共文化阵地建设,加大对26县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农家书屋提升工程、农村电影放映提升工程和广播电视无线数字覆盖、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工程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重点帮扶村文化礼堂建设。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开展移风易俗活动,促进低收入农户摒弃陈旧陋习,引导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十)实施扶志教育行动。坚持扶贫扶志相结合,开展扶志教育行动。充分尊重低收入农户意愿,广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防止包办代替、越俎代庖,坚决防止政策养懒汉、助长不劳而获和“等靠要”等不良风气。扶持政策设计要注重激励和约束并重,努力提升广大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能力,加强教育引导,采取开办农民夜校、讲习所等形式,加强思想、文化、道德、法律、感恩教育,帮助低收入农户转变思想观念,激发和增强致富奔小康的热情和信心。加强典型引导,总结宣传自强不息、自力更生的典型,引导低收入农户向身边人身边事学习,营造勤劳致富氛围。把扶贫领域诚信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信用监管体系,将不履行赡养义务、虚报冒领扶贫资金、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构建形式多样的社会扶贫工作格局

(一)认真抓好结对帮扶工作。以26县为重点,与“千企结千村、消灭薄弱村”专项行动相结合,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与重点帮扶村的结对帮扶制度。省级结对帮扶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城市医院)、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及其有条件的下属单位和经济强县组成26个省级帮扶团组,重点对26县中较困难的重点帮扶村开展帮扶。帮扶团组的组长单位由省直有关部门和杭州市、宁波市政府担任,组长单位要履行牵头单位责任,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本团组成员落实帮扶工作责任。各结对帮扶单位要落实结对帮扶工作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把结对帮扶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重点,定期研究帮扶工作,加强工作力量,出台帮扶措施。要把结对帮扶村作为转变作风、调查研究的基地,通过解剖麻雀、总结经验,完善本单位帮扶措施,推动扶贫开发工作。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后备干部到帮扶地驻村帮扶,落实驻村干部生活补助政策,驻村帮扶干部的工作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二)全力打造山海协作工程升级版。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工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市县主体、省级统筹、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加强浙西南山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市与市、县与县建立紧密型合作机制,扩大乡镇、相关部门结对合作覆盖面,健全干部交流互派机制,完善工作推动机制。更加注重协作方式创新、造血功能培育、创新成果转化,全力打造山海协作工程升级版。到2022年,在浙西南山区高标准建设一批互联互通基础设施项目,高水平建设一批绿色产业发展平台和项目,高质量建设一批人才、科技、社会事业和群众增收合作项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优质教育医疗资源等实现共享,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优势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鼓励各类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社会扶贫活动。按照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智出智的原则,鼓励引导民营企业、社会各界乡贤参与扶贫开发。深入实施“千企结千村、消灭薄弱村”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省慈善、扶贫、职工送温暖、青少年发展、妇女儿童等基金会组织的扶贫帮困功能,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认真落实信贷支持、财政贴息、扶持资金倾斜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扶贫,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乡情基金、结对帮扶等形式助弱、助学、助老、助残、助医。持续开展“光彩行”活动,提高精准扶贫成效。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扶贫模式。扎实做好军队帮扶工作,驻地部队要积极承担帮扶任务,参与扶贫行动,广泛开展结对助学、送医送药、巡诊治病等扶贫济困活动。积极组织城市社区与重点帮扶村、城市居民户与农户采用共建共享、会员制、电商微商等方式直接连接,大力推动有组织的来购、来游、来住活动,促进重点帮扶村的产业发展和农户增收。普遍建立扶贫志愿者制度,构建扶贫志愿者网络,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爱心捐赠等帮扶助困活动。

(四)构建社会扶贫信息宣传平台。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精准帮扶、信息发布、扶贫宣传、政策法规、社会帮扶、社会救助等工作水平。按照精准扶贫、科学扶贫要求,以重点帮扶区域整体规划、重点帮扶村和低收入农户信息为基础,建立精准化的社会扶贫资源配置机制,推进扶贫资源供给与扶贫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社会扶贫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扶贫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作用,维护利用好浙江扶贫信息网。抓好扶贫领域政务公开,注重运用各类媒体做好扶贫开发政策和经验的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共同参与扶贫开发、发展扶贫事业的良好氛围,向全社会展示浙江扶贫开发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扶贫工作领导体制,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机制,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完善省委常委和副省长联系26县制度,落实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年度例会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省级主要负责总体部署、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绩效评价、考核督促等工作;市级主要抓好工作部署、综合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支持所属县(市、区)推进扶贫开发;县级要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全面落实好扶贫开发政策。26县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扶贫开发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都要开展扶贫工作调研,真正形成“五级书记抓扶贫”的良好氛围。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扶贫体制改革,推动扶贫工作从城乡分离向城乡统筹转变。

(二)强化投入保障。健全投入保障体系,建立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优先保障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投入,按照投入资金与扶贫任务相适应原则,健全各级财政扶贫投入机制,加大对低收入农户和重点帮扶村的扶持力度,加大省级财政对26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公共投资向这些地区倾斜。各市和发达县(市、区)要结合扶贫任务,落实扶贫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制定帮扶举措,促进本地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围绕项目安排精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扶贫资金、信贷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探索有效盘活农村闲置资源资产的方式,引导更多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投向扶贫开发。认真落实好“两山(一类)”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政策,确保用于扶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资金比例不少于总额的20%。

(三)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各级扶贫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基层扶贫力量的相对稳定,乡镇都要明确干部负责扶贫工作,强化责任落实,乡镇年度扶贫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般不调离。加强扶贫干部培训,把县级领导干部和县以上扶贫部门干部培训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计划。注重提升扶贫业务人员综合素质,重点开展针对政策运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培训。认真排查和解决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工作作风不扎实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推动扶贫领域作风明显改善。

(四)完善扶贫业务管理。规范扶贫信息管理,完善扶贫数据库建设,为精准扶贫提供技术支撑。强化扶贫信息的精准和共享,加快实现低收入农户数据库和低保对象数据库的无缝衔接,扶贫部门应将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全部纳入低收入农户范围,民政部门协助做好低收入农户的数据信息比对工作。今后全省各类扶贫活动统一使用省扶贫办与省民政厅衔接认定的低收入农户数据库。实行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县(市、区)扶贫办和乡镇建立低收入农户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年一核、销号管理,对有条件退出低收入农户范围的给予一年的观察期,确保其稳定增收致富。充分发挥扶贫干部、乡镇驻村干部作用,深入基层一线,推动政策落地。要强化绩效评价,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公开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信息,发挥上级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作用,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落实项目申报“最多跑一次”要求,在实行乡村项目逐级申报的基础上,开展农户直接申报扶贫项目的试点工作,建立农户直报、扶贫办初核、乡镇审查核实的项目立项程序。完善扶贫统计监测制度,动态调整对象样本,做好低收入农户增收统计监测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全面评估扶贫成效,为全省扶贫工作决策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五)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对扶贫开发责任落实、政策制定、工作推进、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扶贫开发督查巡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开展监督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通力协作,提升监督合力。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估工作,充分体现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原则,继续开展对26县发展实绩考核,完善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监督结果应用,落实与年度考核监督结果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加强对26县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考核,发挥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各相关单位要把扶贫工作任务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强化考核落实。扎实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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