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办〔2018〕20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环境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2-24 05:48:5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环境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18〕206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公开办法》)要求,为做好我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环境监测及信息公开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等14个单位(详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第一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的公告》)属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列入我省第一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新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时,应按照原环保部《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办〔2013〕12号)仔细甄别,属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的,应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审批,其环评批复应及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所涉及的企业列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情况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二、编制辐射环境应急预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应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列入河南省第一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的单位,应于2019年2月1日前应将本单位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包含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三、开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

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要按照《公开办法》要求,制定、公开环境辐射监测方案,每年2月1日前编制完成上年度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所在省辖市环保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变更的,也应及时公开。年度环境辐射监测报告自2019年度开始编制、公开。

商丘市稀土微肥厂因责任主体灭失,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和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由商丘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四、加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和公开情况、应急预案完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开展环境辐射监测、不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采取环境管理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附件:伴生放 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 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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