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4〕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9-29 00:40:0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



浙政发〔2004〕36号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根本大计。多年来,我省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是当务之急。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围绕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加快构筑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摆上重要议程

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条件,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面对不断加快的人口老龄化趋势,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加大社会保障投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按照党的十六大“多渠道筹措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切实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生育等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努力构筑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孤寡老人集中供养、贫困家庭子女助学等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让全省最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切实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努力增加社会保障投入,明显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每年增幅不低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比例,逐步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达到更高比例。

(一)按照社会保障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对属于地方事权,按政策规定必须由本级政府安排的,各地政府要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不留应该由地方承担支出项目的缺口,并根据财力增长状况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对省政府要求按比例配套的地方,各地政府要按规定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能虚列预算或列而不支。

(二)各级政府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重点用于补充社会保障支出。

(三)各级政府集中统筹的预算外资金,除省里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按统筹总额一定比例划转,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四)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将与各地政府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相挂钩,重点加大对山区、海岛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保障工作成效显著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努力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自求平衡能力

(一)进一步落实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主体职责,完善征缴管理办法。各地要尽快实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有条件的地方应试行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五费合征”办法。要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同时加强执行情况考核,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超额完成计划的给予奖励。强化社会保险执法监督检查,建立运转顺畅,规范高效的申报、稽核、征收、清缴和结算机制。

(二)夯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可试行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或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可试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实际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后由地税部门征收。

(三)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研究本地区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加大社会保险费清欠力度,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通过媒体曝光等措施予以追缴,做到应收尽收。

四、积极开辟稳定、多元的筹资渠道,不断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在增加财政预算安排、抓好“扩面征缴”的同时,要不断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努力做到社保投入多渠道、资金来源多元化,切实增强社会保障资金支付能力。从2005年起,各地在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努力做实当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逐步消化养老保险历史隐性债务。
 
(一)从收缴入库的国有资产收益中,提取不少于30%的比例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二)从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总额中,提取不少于5%的比例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三)企业破产清算时,按第一清算顺序从其破产财产中提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四)对历年的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除按规定留足支付和必要的周转金外,应及时转为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省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探索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机制和途径。

五、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稳健运作

(一)各项社会保障资金要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二)健全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的审计检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扣压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着力做好社会保障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构在缴费申报、记录等方面的衔接,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

社会保障工作事关全局、意义深远,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涉及方方面面,各地各部门要带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齐心协力抓好这项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社会保障属地管理责任,把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摆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深入调研、协调政策、探求措施。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地税、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广泛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与发动,为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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