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外资〔2017〕1056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投资管理改革促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3 23:40:57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投资管理改革促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外资〔2017〕1056号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港务区、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自贸片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对外商投资项目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减少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做好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对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请各自贸片区按照《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外资〔2015〕69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其中属于省级备案权限的下发至自贸区办理。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三、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请各自贸片区按照《陕西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外资〔2015〕6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 、《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其中属于省级备案权限的下发至自贸区办理。

四、请各自贸区片区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利用陕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全国境外投资在线管理和服务平台,对外商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备案项目全面实行线上备案和监管。

五、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相关工作培训、指导和督查。请各自贸片区加强与省级部门衔接沟通,对于工作中不明事项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请示。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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