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发〔2023〕1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3年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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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3年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3号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762.5元的,调整到5762.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610元的,调整到46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457.5元的,调整到3457.5元。

三、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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