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字〔2019〕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流学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1-27 01:31:3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流学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字〔2019〕5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交流学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2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交流学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交流学习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加强人员管理,实现培养干部、促进工作的目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流学习分对外交流学习和接收交流学习两种形式。对外交流学习是指派员到厅系统以外的党政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交流学习;接收交流学习是指接收厅系统以外的党政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来厅交流学习。

第二条 交流学习应当遵循工作需要、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做到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岗位需求与人员素质相匹配。

第三条 厅系统各处室(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按程序推荐人员对外交流学习或接收人员来厅交流学习,严禁私自派员或接收交流学习人员。

第四条 厅人事处为交流学习工作负责部门,实现一个口子进出审批管理。

第五条 交流学习人员条件。

(一)政治可靠,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无不廉洁问题反映;

(二)勤奋敬业,具备履行相关岗位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学历应为本科及以上;

(四)正式在编干部;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交流学习审批程序。

(一)推荐人选。一是厅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实际统一提出需求和人选;二是拟外派或接收交流学习人员的处室(单位)可在充分调研、沟通的基础上,经分管厅领导审批,提出推荐人选。

(二)提出申请。处室(单位)向厅人事处提出交流学习申请,并附交流学习人员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核。厅人事处对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合格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四)履行手续。厅主要领导批准后,厅人事处对交流学习人员进行岗前谈话,履行登记、备案等手续。交流学习结束后,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交流学习时限。

对外或接收交流学习时间均不超过6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延长6个月,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接收交流学习人员的处室(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厅保密办负责交流学习人员的保密教育,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 交流学习期间,工资、奖金等个人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保障。

第十条 交流学习超6个月的,须转移党组织关系。

第十一条 交流学习时限期满,应及时终止,办理相关手续后返回原单位。

第十二条 若接收交流学习的人员出现违法违纪、工作重大失误等情形,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后退回原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交流学习人员工作鉴定表

2.交流学习人员工作移交情况表



jackpotjoy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policy/127806.html

本文关键词: 陕政办字, 陕西省, 交流, 学习, 管理办法, 试行,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