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自贸组办发〔2021〕14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19 23:43:55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自贸组办发〔2021〕14号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自贸办和管理委员会,各联动创新区管委会∶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已经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营造“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工作风气,鼓励解放思想、敢闯敢试、大胆创新,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部署,按照《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但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经认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督促当事人、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他依法履行自贸试验区管理服务职责的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各管理机构要加强容错纠错工作的统筹落实,配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履行相关职责,逐步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典型案例通报等制度体系。

第五条 容错纠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干事创业,鼓励改革创新。鼓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公职人员积极探索、试验、改革和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做法、新经验和新制度,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改革创新高地、经济社会发展引擎、沿边社会管理样板,宽容其在探索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

(二)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坚持防错、容错、纠错并重。加强自贸试验区法制保障,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规范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改革创新举措的合理性、可行性论证机制,完善失误错误风险预警监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强化源头预防。

(四)坚持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强化从严治党和依法行政,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党纪作为衡量标准,坚决防止逾越底线、触碰红线,从自贸试验区建设实际和需要出发,实事求是、辩证甄别,实现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第六条 容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没有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二)改革创新。基于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要求,以及符合“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和“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开展的制度创新。

(三)勤勉尽责。对出现的偏差或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等,主观上没有故意。

(四)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程序正当。决策过程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相关程序要求,或者紧急情况临机处置且事后及时履行了报告程序。

(六)知错就改。对已经发现的偏差或者失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减轻损失和影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第七条 符合上述容错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容错∶

(一)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作为国家制度创新成果推广或者省制度创新成果发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的。

(二)对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在自贸试验区制度集成创新等探索性工作中,因政策界限不清晰,出现失误错误的。

(三)为创一流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和市场主体,解决服务对象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创新、服务优化、监管改革,因无先例可循、经验缺乏等,出现失误错误的。

(四)为推动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金融开放、产业发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优化联合监管,出现失误错误的。

(五)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客观情况难以准确研判把控,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失误错误的。

(六)在推进自贸试验区重点工作和项目,以及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解决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动真碰硬,因情况特殊复杂或者不可抗力等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错误的。

(七)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进行其他探索试验和改革创新,且符合《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违法乱纪。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禁止性规定,有规不依、有禁不止的。

(二)程序不当。为追求政绩或好大喜功,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程序,专断决策、越权决策、盲目决策、错误决策,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的。

(三)谋取私利。以改革创新之名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或阻碍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损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的。

(四)失职渎职。因消极不作为以及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出现偏差、失误或错误以及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五)知错不改。对已发现的偏差、失误和错误坐视不管,对责任追究机关提出的纠错要求敷衍塞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失误错误,消除负面影响,挽回损失的。

(六)后果严重。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涉嫌或构成犯罪的。

(七)不符合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而出现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容错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自贸试验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受到责任追究时,认为符合容错的情形和条件,可向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提出容错的书面申请。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容错程序。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和调查过程中,认为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应当主动启动容错程序。

(二)核实。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受理容错申请或者主动启动容错程序后,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当事单位和个人的申辩意见,对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可以邀请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方或者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责任追究机关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认定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向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或者进行听证。

(三)认定。围绕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等核心要求,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经全面调查和集体研究后,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作出是否容错的书面认定。

(四)处理。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做出认定结论后,应当将书面认定意见及时反馈当事单位或者个人,并通报相关单位,引导自贸试验区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对经认定可以容错的,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出免除责任、减轻责任或从轻处理的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机关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容错建议。容错核实、认定和处理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对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作出予以容错决定后,应区分不同情况,在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处理∶

(一)改革创新的政策举措出现偏差失误,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免除党纪、政务和组织责任。

(二)具体改革创新中的偏差、失误或错误没有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或者负面影响或损失较小的,免除党纪、政务和组织责任。

(三)具体改革创新中的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但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地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减轻党纪、政务和组织责任。

(四)具体改革创新中的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但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及时有效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从轻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予以容错免除相关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平时、年度、目标责任、绩效、任期、任职试用期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类考核时,对该项工作不作负面评价;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称评聘、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对予以容错从轻、减轻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纠错常态机制,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及时纠正偏差、失误和错误∶

(一)对政策措施制定或者具体工作中出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应坚持早发现早纠正,并建立完善主动监测和预警预防机制。

(二)对具体工作中的偏差或者失误,已经产生负面影响或者损失的,应当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正,有效消除负面影响,避免或减轻损失。

(三)在作出容错认定时,应当同时提出纠错要求,并针对性完善制度机制,避免类似偏差或者失误再次发生。对于追责机关作出容错决定时提出的纠错要求,应当督促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剖析原因、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确保彻底纠正错误。

(四)发现偏差、失误或错误后不主动纠正错误,容错后不积极有效地纠正错误,致使重复发生相同或类似失误错误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的规定。本办法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州市的容错纠错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更有利于认定为可以容错或处理更轻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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