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10〕2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13 00:51:5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健康重庆”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好我市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城乡统筹。选择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治疗预后效果较好的儿童重大疾病开展医疗保障试点,根据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和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等筹资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二)加强衔接,形成合力。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要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运行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资金。

(三)规范补偿,合理分担。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偿为主,城乡医疗救助和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补偿为补充,建立与儿童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共同负担医疗费用的机制。

二、试点范围

在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开展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在黔江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万盛区、渝北区、铜梁县、梁平县、城口县、彭水县等10个区县(自治县)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

三、试点病种

户籍在试点区县(自治县)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在2010年9月1日后新发的白血病(只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只包括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四、定点医院

(一)定点治疗儿童白血病的医院(9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定点治疗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医院(10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市中山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九人民医院。

五、费用补偿

(一)补偿标准。

对定点医院治疗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实行定额付费,标准分别为:

1.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缓解治疗费8万元,中危组完全缓解治疗费15万元。

2.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缓解治疗费8万元。

3.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常规手术治疗费2.5万元,介入治疗费3万元。

4.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常规手术治疗费,3岁以上儿童患者2.5万元,1-3岁儿童患者4万元,1岁以下儿童患者5万元;介入治疗费4万元。

5.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常规手术治疗费,新生儿、小婴儿(3个月以下)需急诊或限期手术的为3万元,其他儿童患者1.5万元;介入治疗费3万元。

6.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常规手术治疗费3万元,介入治疗费2.2万元。

(二)经费渠道。

1.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申请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定点医院治疗定额付费标准的70%给予补偿。

2.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可再申请由城乡医疗救助按照定点医院治疗定额付费标准的20%给予救助。

3.如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但确属家庭困难的儿童白血病患者,可再申请由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按照定点医院治疗定额付费标准的10%给予救助。

(三)申请程序。

1.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到定点医院就诊,由定点医院出具确诊证明;

2.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证、定点医院确诊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如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可再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如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但确属家庭困难的儿童白血病患者,可再到市红十字会申请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

3.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或市红十字会审核批准。

4.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在出院时交纳个人自付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的统筹协调、信息沟通和督促检查工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有关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好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认真做好新生儿落地“参保”工作,牵头做好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治疗申请审批工作,及时向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补助费用。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指导和管理,科学制订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诊疗方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质量,并严格执行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院垫付的制度。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要积极做好有关申请审批工作,及时向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补助费用。市财政局要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有关基金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将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应有成效。





附件: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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