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联〔2021〕166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1-18 02:23:20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6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吉林省民生实事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自2021年12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此次调整后具体标准为:长春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92元/月;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58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476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386元/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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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吉人社联,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提高, 失业保险, 标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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