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费〔2005〕72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21-09-07 05:20:31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05〕72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皖人函〔2004〕28号)悉。鉴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收费多年未作调整,为补偿开支,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经研究,同意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评审费收费标准。高级每人300元;中级每人160元;初级每人100元。

以上为向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收取的最终费用,其中含人事行政部门收取的报名资格审核、申报表格费每人10元,由谁终审谁收取,不得层层收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专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10元,主要用于证件制作、审批、管理等支出。

三、考试答辩费收费标准。对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按每人100元收取考试答辩费,用于笔试、面试、论文答辩等费用支出。考试答辩费与评审费不得一并收取。没有进行笔试、面试和论文答辩的,不得收取考试答辩费;笔试、面试和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的,不得收取评审费。

四、本文下发后,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7〕55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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