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安办〔2021〕42号《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8-06 06:27:29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皖安办〔2021〕42号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轨道交通安全关乎出行安全、公共安全,关乎城市高效稳健运行。5月3日,墨西哥首都发生一起地面轨道桥体垮塌事故,行经的一列地铁列车随桥面一起坠落并严重损毁,造成25人死亡、80人受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21〕13号),部署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紧急通知》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案为鉴、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风险管控和防范措施落实,全面提高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要突出重点抓防范,深入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尤其要聚焦关键设备设施检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程组织、运行环境等重点环节,全面深入彻底排查治理,严防“一般化表面化检查”等形式主义问题。要着力健全长效机制,压实各方责任、严格日常监管,全面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沿线安全等全链条的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加快推进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响应联动、应急处置等机制建设,不断筑牢“轨道上的安徽”安全基础,让全省人民获得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安全感。

当前,我省在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217公里(其中:合肥市171公里,芜湖市46公里)、运营里程115公里(合肥市),另外,滁州市在建城际铁路线路46公里,蚌埠市在建云轨线路5公里(停建状态),阜阳、滁州等地规划建设若干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模的不断增大,运营环境更加复杂,风险隐患不断增多,安全运行压力和安全监管任务日趋艰巨。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专项检查,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聚焦关键设备和重点环节,组织专家全面深入彻底排查,严防“一般化表面化检查”等形式主义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逐一整改销号,存在重大隐患一时不能整治完成的,要落实整改方案和临时管控措施,不能运行的要坚决禁止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要认真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要求,扎实推进集中攻坚阶段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动态更新“两个清单”,拿出切实管用制度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日常维护、运营、沿线安全等方面全链条风险管控,对问题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

二、全面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全链条安全管理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和“三个必须”原则,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要求贯穿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

(一)加强规划设计建设阶段安全管理。严格安全准入,强化勘察设计和源头管控,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符合各项标准,树立正确的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导向,坚守安全底线。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在审批时要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意见。(各有关地区、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建质〔2017〕157号)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和抗震、抗风等专家论证,审慎选择技术路线,应用可靠稳健技术,提升施工质量水平。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好各自责任,完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工程安全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节点工程以及穿越特殊地质条件和复杂地段的工程,制定专项风险管控方案,开展施工前安全条件核查。对深基坑开挖、盾构掘进、暗挖施工以及使用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等逐项排查,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加强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防范坍塌等事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

(二)加强运营阶段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要求,加强轨道交通运营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障安全投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着力补齐安全生产能力短板。(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健全完善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四项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风险纳入同级人民政府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内容,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5个清单。(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重点检查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建立情况、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等,严防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火灾、桥隧结构坍塌、客流踩踏等运营险性事件发生的重大隐患。落实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制度,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实施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痕迹化管理,提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科学管理水平,建立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公开及追溯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进一步强化关键设备设施运行检测监测、养护维修管理及更新改造,提升设施设备运行可靠性。(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

(三)加强轨道交通沿线安全管理。合理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建立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时,应符合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督促运营单位做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方案技术审查工作。建立安全保护区巡查制度,加大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巡查力度,督促有关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动态监测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保护区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钻探等作业的施工管理,严厉打击保护区违法施工作业、私搭乱建、车辆人员异物侵界、私设广告牌匾、堆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

(四)加强高架桥、隧道等安全管理。深刻汲取2019年江苏无锡“10.10”高架桥坍塌事故、2020年天津滨海新区“11.1”铁路桥坍塌事故教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行为。健全对高架桥梁、隧道等重点工程的日常维护管控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桥梁等安全监测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全天候监控和预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铁合肥办事处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有关地区落实属地责任)

(五)做好相关环节衔接联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等工作,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加强建设与运营交接管理,严格执行竣工验收、运营前安全评估等程序,鼓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前介入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建立运营参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运营经验优势,提出运行需求及工作建议。加强政府部门间、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间等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

三、全面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能力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做好应对处置轨道交通各类突发事件的思想、工作、预案和力量准备。

(一)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推动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融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督促运营单位制定具体预案,编制预案操作手册,明确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等。(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

(二)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建立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以及运营单位、社区、街道、社会力量等多方参与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

(三)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专业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应急培训。(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要整合现有系统监控预警功能,不断提升系统整体监控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可疑事件和异常情况。(省交通运输厅等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

(四)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鼓励邀请社会公众参与,引导公众理性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公众应对措施,提升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等按照职分工负责,合肥市、芜湖市等落实属地责任)

各有关地区要强化责任,细化举措,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负总责。蚌埠市、滁州市等地要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加强有关线路安全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由地方政府落实的事项,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合肥市、芜湖市于6月20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轨 道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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