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乡〔2021〕525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7-14 04:01:36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乡〔2021〕52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6日







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补助我省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市、县(含市、区,下同)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给予奖补。

第七条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统筹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具体根据全省美丽乡村任务安排,与省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用于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十条  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支出用于对市、县完成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改革成本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较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区,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列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方向。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地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区域面积、上年市县财政实际投入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40%、20%、20%、20%。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根据各地发展意愿,按照村庄情况、集体经济发展现状、政策因素等确定各市承担的任务村个数,各因素权重依次为40%、55%、5%。省级财政实行分档补助,标准为:一档补助40万元、二档补助30万元。

中央美丽乡村奖补支出按照村庄情况、上年市县财政实际投入、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政策因素等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50%、15%、15%、20%。

中央财政对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予以一次性补助,支出按照农垦国有农场面积、农场人口、办社会职能机构个数、办社会职能机构职工数、地方办社会职能改革实际支出,权重分别为15%、15%、20%、20%、30%。

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适当向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市、县倾斜。

第十四条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收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30日内,将预算下达市、县财政部门。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于每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将预算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相关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财政厅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中央和省级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进行监管。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于次年1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省财政厅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将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皖财乡〔2019〕13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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