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林草规〔2020〕15号《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5-16 02:19:41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林草规〔2020〕15号








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各类项目使用林地的管理,原省林业厅下发了《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黑林规〔2018〕16号),我省工程项目占用林地得到了有效规范。但是,森林督查和日常工作反映出,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违法占用林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现地调查不认真、使用林地可研报告质量不高、临时使用林地较随意等问题,为坚决遏制违法占用林地问题的发生,提高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效率,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草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对项目使用林地要提前介入,全面掌握项目立项、批复等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关于项目使用林地的要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材料全面准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严禁使用林地。对百大项目使用林地,要认真执行省林草局下发的有关支持政策。

二、提高各类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调查表)质量。编写单位或者个人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规定要求编写。目前,每份可行性报告都需要修改,严重影响了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效率,因此,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质量关,认真核对数据、图表等,无误后方可上报,确保每起占用林地项目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审批)。

(一)凡是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调查表)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将退回重新修改补充上报,对多次修改仍存在问题的,将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要求,纳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不良信誉记录:

一是与现地不符(包括林种、地类、面积和权属);二是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生态公益林方面明显弄虚作假;三是使用的数据与林保不一致;四是内业不全(与“编写规范”比对);五是数字不准;六是对存在未批先占项目存在弄虚作假;七是无工程设计矢量数据或与占地位置不一致;八是图表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省级林业管理部门按照规范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CAD)、占地矢量数据(均使用2000坐标系)、使用的林保数据、还林规划(坐标或附坐标表)、文本、附表和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三、依法依规处理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对于未批先占的项目,必须依法查处到位,并依法依纪对林业主管部门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恢复森林植被。

四、严格临时使用林地的管理。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原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坚决禁止将长期占用林地项目按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要严格执行使用林地审批程序、标准,特别取土、采砂场使用林地禁止在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设置。

需要采伐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照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要求提供林木权属等相关内容材料。

五、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使用已启用的林地变更数据,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大数据中心林草数据使用管理办法》(黑林草发〔2020〕2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只向设计单位提供项目建设涉及范围内有关数据,用后销毁。

六、加强事后监管。每起使用林地项目审核(审批)后,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没有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要及时报告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改变地点、超面积占用林地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处理。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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