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土〔2010〕480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5-06 22:56:48

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2010〕480号


依据2019年5月10日发布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6号)规定,本通知中有关规定与京建发〔2019〕216号不符的,以京建发〔2019〕216号为准。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用途监管,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10月1日起,新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或建设手续的研发、工业项目,各相关部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研发、工业项目,市、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部门在项目备案或核准批复文件中应明确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或销售。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研发、工业项目的规划审查力度,在核发此类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方案审查,明确项目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及功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研发、工业项目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应不予规划验收。

(三)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及相关规定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研发、工业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对于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应在招拍挂文件中做相应约定,并按招拍挂文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四)如确需转让或销售的研发、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经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转让及销售时应补齐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后方可办理。

(五)研发、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可以为项目实施主体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市、区(县)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发展改革、经济信息部门项目备案或核准批复,根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批复内容在房屋所有权证注记栏内标注。

二、2010年10月1日之前已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或建设手续的研发、工业项目,需要申报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确认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国土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研发、工业项目的审批和批后监管,发挥联动优势,严肃查处研发、工业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个人销售房屋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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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京国土, 进一步加强, 研发, 工业, 项目, 监管, 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