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发〔2020〕3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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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0〕3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评估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6日








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评估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8〕27号)精神,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是指以丰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加快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为目的,以注册设立小微企业形式引进一批有一定市场基础且发展前景较好的新产品和新业态,通过提供资本嫁接、客户对接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等方式,帮助其在较短时间内成长为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功能性孵化载体。

第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以“定位清晰、服务创新、配套齐全、功能完善” 为建设目标,其评估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孵化基地发展制定了明晰的规划,且有相关扶持政策;

(二)服务设施齐备,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建立了相应的孵化机制和孵化期不超过3年的孵化企业毕业制度,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孵化辅导、信息咨询、客户对接、专业培训、商务服务、人事代理、财税代理、交流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四)入驻孵化企业不少于10家,且入驻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行业,服务产品和业态模式符合现代发展趋势且经市场检验相对成熟,或在新技术运用方面科技含量较高,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对完善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形成有效补充;

2.在本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孵化基地发展规划、运营及孵化进展情况报告;

(三)孵化制度、毕业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四)入驻企业名册、入驻协议,入驻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登记回执》复印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孵化基地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地考察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三)公示。对评估通过的孵化基地向社会公示7天。

(四)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文批复,授予“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孵化基地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进行考核,对连续2次考核不达标的基地,撤销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资格,收回命名标牌,且在三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第十条 经评估认定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按《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19〕4号)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孵化基地引进新型业态和产品、提供各项服务、内部设施设备购置、场地租金减免以及运行管理经费等。

第十一条 鼓励孵化基地所在县(市、区)政府为入驻孵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免费提供场地,并给予一定的水电费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江西省省级人力资 源服务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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