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8〕6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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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6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林场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巩固国有林场改革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有林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

(一)明确分级管理责任。保持国有林场现行隶属关系稳定,实行国有林场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国有林场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国有林场编制使用的监管,落实财政保障;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国有林场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稳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国有林场负主要管理责任,要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国有林场发展战略、规划、标准的制定、实施,加强林地、森林资源监管。推进国有林场立法,全面规范国有林场管理。

(二)建立森林资源分级监管制度。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所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分级监管,包括组织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审批经营方案、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监督、评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等。其中,跨市(州)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国有林场场长负责组织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和资源资产,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依规提请有关机关批准设置、调整本场管理机构,制定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岗位管理等重要规章制度。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与国有林场场长签订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约束激励机制,确保国有林场资源提质增量和资产保值增值。

二、实施科学经营,培育森林资源

(四)持续推进造林绿化。优先安排国有林场实施国家储备林项目,大力营造珍贵树种,建设国家珍贵树种用材林基地。优先安排国有林场建设林木种子园、采穗圃和种质资源库,不断提高林木遗传品质和育种水平,将国有林场建成全省主要的林木基因库。大力发展乡土树种、特色树种,大力营造混交林,培育大径材。大力发展碳汇林业,开发碳汇造林、森林经营、竹子造林和竹林经营项目。大力推进场外造林,鼓励国有林场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林农联营、租赁和承包造林,发挥技术优势,扩大森林资源。

(五)全面开展森林经营。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为核心,全面创新森林经营制度。以森林多功能理论为指导,以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为依据,每5年编制一期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大力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优先安排国有林场实施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森林质量提升等项目,支持国有林场开展全周期森林抚育;支持国有林场建设森林经营样板基地,探索不同森林类型和培育目标的森林经营技术,提高森林质量。

(六)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国有林场要根据本地特点,积极发展新型产业,培育新业态。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优势,大力推进森林环境康养、情志康养、运动康养、理疗康养,建设一批森林康养基地。大力推进花卉苗木基地建设,发展赏花经济。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重点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药材、景观利用等非木质产业,培育一批环境友好、特色突出、高效富民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提高林地综合效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森林旅游发展。

三、优化运行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七)规范国有林场内部管理。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国有林场内设机构,重点设置营林生产、资源管护等机构,减少设立行政辅助机构。国有林场一般实行“总场-分场”两级管理模式,对经营规模较小、林地相对集中的林场,只设总场,不设分场,减少管理层级,提高运行效率。全面规范国有林场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行国有林场人员聘用制度,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外,新聘人员要全部实行公开招聘。建立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分配制度,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考核、按绩付酬。

(八)完善森林资源管护制度。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制度,将公益林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列入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积极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对于因管护人员不足或是林地分散、管理困难的,优先安排林场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进行森林资源管护,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森林资源管护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责任。做好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保持林地性质、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对划入生态红线范围内的重要保护地,严禁开发建设。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重要民生项目确需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商业性采伐,从严控制森林消耗量。严禁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或者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九)建立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转换经营机制,推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在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林场除禁止开发区域以外的森林资源,用于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体育健康等特色产业。在国有林场范围内建有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重要保护地的,其保护地的核心区、缓冲区、生态保育区严禁开发建设。有偿使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要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不得无偿使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要报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在国家未出台具体办法之前不得流转、出让。全面清理规范已经发生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用于本场森林资源保护培育。

四、完善考评体系,保障资源和资产安全


(十)健全森林资源监测考核体系。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所有国有林场组织设立森林资源监测点,全面监测森林资源状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资源一类清查、二类清查的规定,按期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调查,查清森林资源的种类、结构、数量、质量分布,掌握资源消长变化规律,建立资源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纳入各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范围,作为综合考评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及国有林场场长政绩的重要依据。

(十一)推行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国有林场场长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森林资源变化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其中,地方党委管理的国有林场主要领导干部,由同级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组织实施;林业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主要领导干部,由林业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等森林资源数量变化情况,造林、森林抚育,采伐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态公益林管护、林地征占用等森林经营情况,以及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制度建设等管理情况。审计结果作为对林场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受审计的国有林场要认真整改,规范森林资源保护、经营和管理。

(十二)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国有林场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经营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国有林场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要及时向所属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落实保障政策,促进健康稳定发展

(十三)落实政策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国有林场改革政策落实力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国有林场充分发挥主体功能。要加大国有林场资金保障力度,将公益类国有林场人员和事业经费统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政策。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对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其承担公益林管护职责。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国有林场开展森林抚育、公益林管护、林木良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凡适用于国有林场的,要同等对待统筹支持。加大国有贫困林场扶持力度,将国有林场扶贫统筹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并给予相应的项目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积极清偿化解国有林场金融债务。

(十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依据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有林场实际,科学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将国有林场的道路、供电、通讯、饮水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统筹纳入当地相关部门发展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加快国有林场管护站点用房、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监测设施建设,补齐发展短板。

(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参照支持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相关政策,适当放宽国有林场公开招聘条件,引进国有林场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国有林场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五年内不得调离国有林场。对国有林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适当予以倾斜,优化国有林场林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改善林场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激励机制,保证国有林场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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