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20〕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利用信息化资源实施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8 15:24:5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利用信息化资源实施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0〕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利用信息化资源实施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9日









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利用信息化资源

实施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利用信息化资源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资源是指被审计单位用以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业务活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有关资料、必要的技术文档等。

第四条 审计机关采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大数据分析结合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实行动态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运用信息化资源和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等审计能力。

第六条 审计机关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化资源,应当遵循分散采集、集中管理、授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及其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进行检查,揭示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审计意见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第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依法提供运用信息系统存储、处理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管理数据,以及其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等资料。

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必须采集涉密数据时,应符合相关涉密信息管理规定,通过专用涉密设备,采集至涉密存储设备中。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确定提供数据的频率、内容、方式等要求,有效解决技术、安全等方面问题,及时、完整、准确报送数据,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会计核算、业务管理软件数据接口。现有信息系统无国家标准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将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或通过系统升级等方式实现。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数据集中在政府部门存储管理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需求,提供访问、查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户账户和数据查询下载接口及相关数据,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当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隐瞒或提供虚假及无法识别的电子数据资料,在规定保存期限内覆盖、删除、销毁电子数据资料,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不得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2日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审计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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