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6〕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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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6〕2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省沿边重点地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实现稳边安边兴边



(一)支持边民稳边安边兴边。引导激励边民自主创业,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对于边民自主创业实行“零成本”注册,对符合条件的边民可按照规定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扶持。简化工作流程,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等前置性申请条件,实行担保公司和银行部门“一站式”服务,全面落实创业贷款等优惠政策。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等兜底性制度,落实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保障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因人因地施策,将符合政策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因病致贫、丧失劳动能力的分别制定帮扶政策。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制定《黑龙江省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沿边重点地区服务和就业,实施“三支一扶”计划,优先保障沿边重点地区的人才需求。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民委、民政厅、扶贫办、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沿边重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边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代缴参保费用。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按照规定将边境地区城镇贫困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实施12年免费教育政策。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措施。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各级学校与俄罗斯对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合作,重点支持黑河学院与俄罗斯知名高校开展合作办学。加快4G网络城乡覆盖建设。加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形成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公共服务信息网络体系。(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通信管理局负责)



(三)提升边境地区国际执法合作水平。在哈尔滨市、沿边重点城市公安机关设立国际执法安全合作部门,选强配齐专职人员。建立中俄边境地区国际执法合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判周边国家和地区安全形势,及时警示和应对边境地区安全风险。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开展执法合作的授权,加大对公安国际执法合作投入。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公安机关与俄罗斯地方警务执法部门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加强交流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共同打击恐怖主义、非法出入境和走私活动。(省公安厅、公安边防总队、外办负责)



二、改革体制机制,促进要素流动便利化



(四)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做好沿边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对外公示和网上办理平台运行推进工作。优化办事流程,丰富申办材料提交形式,缩短审批时限。推进同江铁路大桥口岸、黑瞎子岛公路口岸设立。深入推进“双随机”改革工作,实行优化布控查验机制。深化“前伸后移”全程监管机制,优化和规范检验监管工作流程,加强进口货物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公安边防总队、交通运输厅、外办、商务厅、发改委负责)



(五)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创新口岸监管模式,实施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加强企业稽查核查后续监管,加强国际合作,为守法进出口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加强集中查验场地建设,深化关检协作,推动非侵入式检查设备关检共享共用,提高口岸查验效率。加强与俄罗斯海关合作,进一步扩大中俄海关监管结果互认试点范围。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一线放宽、二线管住”监管服务改革,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货物流转。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对边境贸易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降低企业负担。继续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做好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工作,推进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开展黑河、绥芬河口岸试点工作。完善与区域内海关和跨区块海关应急协调工作机制,提高区域通关应急事项处理效能。(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商务厅、外汇管理局负责)



(六)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借鉴上海自贸区等的经验,按照国家规定研究制定沿边重点地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实行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网上审批,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流程、时限等,给予外资企业更加透明、高效的服务。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深化“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换照进程。扩大省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的授权范围,加强对沿边重点地区的工作指导,授予虎林市、密山市、同江市、穆棱市、东宁市冠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受理权,便于企业就近办理。(省发改委、商务厅、外办、工商局负责)



(七)推进人员往来便利化。健全外国人口岸签证工作机制,做好外国人口岸签证签发工作,在沿边重点地区外国人口岸签证点实行统一、高效服务管理。积极争取国家授权在我省符合条件的沿边重点地区外事办公室开展领事认证代办业务。向国家大力争取尽快实现在我省相关口岸实行边境地区人员持中俄双方认可的有效证件依法在两国边境许可范围内自由通行。按照中俄两国跨境工程建设相关协定,简化工程建设人员口岸过境程序,对重点合作项目过境人员开放绿色通道。为同江铁路大桥、黑河公路大桥等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加强与俄罗斯边检部门沟通,就“一地两检”查验模式开展磋商。探索口岸执法部门联合监管,在符合边检自助通关条件的旅客流量较大口岸建设出入境边检自助查验通道,推进旅客自助通关。(省外办、公安厅、公安边防总队、旅游发展委、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促进运输便利化。加强与俄罗斯有关地方政府协商合作,配合国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汽车运输协定》及其议定书的修订工作,为从事跨境运输的车辆办理出入境手续和通行提供便利保障。积极争取黑河、绥芬河开通中俄两国公民自驾8座以下小型车辆自驾游,做好自驾车运行限定区域的划分与建设工作。规范自驾车出入境车辆管理,简化通关手续。(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旅游发展委、外办、商务厅、公安边防总队、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调整贸易结构,大力推进贸易方式转变



(九)支持对外贸易转型升级。加大转移支付资金对边境贸易的支持力度。推动对外贸易转型升级,优化贸易结构,扩大汽车、工程机械、地工产品出口和电力、油气、粮食进口规模。对开展加工贸易企业在配额上给予倾斜。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64号),重点发展矿产资源、水产品和农牧业领域精深加工。支持农业企业扩大在俄罗斯种植面积,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示范区建设发展。执行《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给予资源类商品进口贴息支持。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能力和对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能力,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省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委、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引导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探索采用PPP模式融资,支持中医药、旅游、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服务贸易企业加快发展。积极为沿边企业争取国家服务外包、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将沿边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列入国家重点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机构或项目。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做好有关行业外资准入工作。有序开放金融、教育、文化、医疗、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落实《黑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参与投资建设和管理境外经贸合作区。积极争取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给予一定倾斜。省内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合作,对在境外开展服务贸易投资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省商务厅、财政厅、哈尔滨海关、省发改委、工信委、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教育厅、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一)完善边民互市贸易。加强沿边重点地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建设,完善互市贸易方式,增加进口商品种类,扩大销售规模,打造民贸商品集散地和销售中心,繁荣互市贸易经济发展。落实《黑龙江省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定(暂行)》(黑政办发〔2016〕49号),严格落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省商务厅、财政厅、哈尔滨海关、省国税局、地税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十二)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鼓励沿边重点地区依托区位优势,大力实施“出口抓加工、进口抓落地”战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做大机电设备、轻纺、绿色食品等出口加工业和原油、铁矿石、化肥、木材等进口加工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产业项目推进。对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落实《黑龙江省外贸转型基地培育工作方案》,推进装备机电、家具、农产品、轻纺等外贸转型基地建设,推动企业开展整机、零部件、原材料配套等产业链高端加工贸易。(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委、商务厅负责)



(十三)研究设立沿边重点地区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沿边重点地区具备资源和市场优势的特色农业、加工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服务业,支持沿边重点地区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委、商务厅、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十四)加强产业项目用地保障。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沿边重点地区产业项目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及时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建设。对沿边重点地区产业用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实行单独组卷、单独报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提升旅游开放水平,促进边境旅游繁荣发展



(十五)改革边境旅游管理制度。积极落实修订后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放宽边境旅游管制。放宽非边境地区居民参加边境旅游的条件,允许边境旅游团自由选择出入境口岸,推动我省边境旅游发展。创新口岸监管方式,在旅客出入境较集中的口岸,推行“一站式”通关服务,开展“前台查验、后台处置”的查验模式,设置团队游客绿色通道,提高跨境游客通关效率。(省旅游发展委、公安边防总队、外办、交通运输厅、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六)研究发展跨境旅游合作区。深化与俄罗斯有关地方政府的旅游合作,积极争取在黑河、绥芬河和抚远设立跨境旅游合作区,推动我省跨境旅游业发展。深化跨境自驾游、旅游资源开发、产品联合推广、旅游市场监管、旅游安全保障等合作。借助国家旅游展会、俄罗斯滨海边疆区“黑龙江日”等平台,扩大我省特色旅游产品的影响力,做好旅游推广和节庆活动,办好中俄文化大集等活动。通过构建黑河五大连池中国国际养生度假特色旅游、绥芬河中国国际边境特色旅游、密山兴凯湖中国国际湖滨度假旅游等平台,将沿边重点地区打造成为游客往来便利、服务优良、管理协调、吸引力强的重要国际旅游目的地。(省旅游发展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公安边防总队、外办、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七)探索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争取在黑河、绥芬河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发展“全域旅游”模式。实施口岸签证政策,为到试验区的境外游客签发一年多次往返出入境证件。设立口岸交通管理服务站点,便捷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发展特色旅游主题酒店和特色旅游餐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打造富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村镇。重大旅游项目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加快体育、文艺等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省旅游发展委、财政厅、公安厅、公安边防总队、外办、民委、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体育局、文化厅、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八)加强旅游支撑能力建设。完善沿边重点地区旅游景区道路、标识标牌、应急救援等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推进自驾车营地建设。推动A级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和评定、复核。争取国家旅游发展资金加大对旅游厕所建设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强沿边重点地区景区旅游厕所建设。支持黑河、绥芬河等市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旅游专业人才。(省旅游发展委、交通运输厅、教育厅负责)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支撑保障水平



(十九)加快推动互联互通境外段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沿边重点地区与俄罗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加强与俄罗斯沟通协调,推动同江大桥俄罗斯段尽快开工建设。协调俄罗斯落实中俄两国签署的黑河跨境公路大桥补充协定、敦请中俄两国政府早日签署东宁跨境公路大桥建设协议,推动黑河和东宁跨境公路大桥尽快开工建设。促进中俄虎林-列索扎沃斯克、密山-图里洛格等铁路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推进黑河中俄跨江索道项目建设。协调俄罗斯方面启动绥芬河-格洛迭科沃铁路改造俄罗斯段前期工作。将“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以下简称“龙江丝路带”)规划与滨海边疆区的“滨海1号”运输通道对接。(省发改委、商务厅、外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铁路办、哈尔滨铁路局负责)



(二十)加快推进互联互通境内段项目建设。争取将沿边重点地区中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东宁-波尔塔夫卡瑚布图河界河公路大桥境内段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并争取加大对项目的资金补助力度。加快北黑铁路升级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完善沿边铁路、公路网络。(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铁路办、哈尔滨铁路局、省商务厅、公安厅、财政厅、通信管理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边境城市航空口岸能力建设。加强沿边重点地区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争取绥芬河机场尽快开工建设。推进抚远、黑河机场对外开放,力争开放抚远、黑河机场航空口岸。争取虎林机场列入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和民航“十三五”规划并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力争开通哈尔滨-叶卡捷琳堡-莫斯科、哈尔滨-符拉迪沃斯托克、哈尔滨-叶卡捷琳堡-圣彼得堡、哈尔滨-乌兰巴托、哈尔滨-烟台-香港、哈尔滨-名古屋、抚远-哈巴罗夫斯克等航线。(省发改委、商务厅、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公安厅、外办、旅游发展委负责)



(二十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沿边口岸对等设立与扩大开放,加快同江铁路口岸、黑瞎子岛陆路口岸设立,推动同江水运口岸东部作业区、抚远莽吉塔深水港对外开放。利用外贸发展资金和省内口岸建设资金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加强口岸联检设施升级改造。争取援外资金加强中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涉及的口岸基础设施、查验场地和设施建设。以共享共用为目标,整合沿边口岸现有监管设施资源,推动口岸监管设施、查验场地和转运设施集中建设。加强口岸检验检疫、边防检查和海关监管等查验设施升级改造,建立公安边防检查站口岸快速查验通关系统,开设进出边境管理区绿色通道。制定落实绥芬河、黑河、东宁等重点口岸“单一窗口”“三个一”工作方案。(省发改委、哈尔滨海关、省公安厅、公安边防总队、商务厅、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交通运输厅、外办、财政厅、哈尔滨铁路局负责)



七、加大财税等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十三)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争取力度,完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办法,加强资金监管,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边境地区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促进沿边重点地区贸易发展。(省财政厅、哈尔滨海关、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四)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大力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公路、铁路、民航和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努力争取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倾斜。(省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铁路办、通信管理局、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哈尔滨铁路局负责)



(二十五)争取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配套资金。争取中央财政对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开发建设给予补助支持。(省财政厅、发改委、商务厅负责)



(二十六)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在沿边重点地区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继续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哈尔滨海关负责)



(二十七)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沿边重点地区在投资、金融、产业、土地、价格、生态补偿、人才开发和帮扶等方面,享受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关政策,实施期限暂定到2020年。(省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八、鼓励金融创新与开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八)拓宽融资方式和渠道。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支农再贷款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手段对沿边重点地区达标的金融机构予以支持。引导沿边重点地区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并达到有关要求的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实行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和存款准备金政策。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沿边重点地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鼓励沿边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培育和鼓励沿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发债等进行直接融资。(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金融办负责)



(二十九)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推进我省银行业对外开放,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到沿边重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政策,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探索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引导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抓住“龙江丝路带”建设的契机,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为沿边企业在俄罗斯等国并购提供金融服务,促进有竞争优势的境内企业“走出去”。(黑龙江银监局、省外汇管理局、金融办负责)



(三十)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力支持绥芬河卢布现钞使用试点工作开展。探索发展沿边重点地区与俄罗斯人民币双向贷款业务。引导保险公司创新承保理赔服务,完善小微企业保险服务平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边贸实际,拓宽信贷类金融产品担保方式和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仓储、存货质押融资等新业务、新产品的研发,满足边贸企业融资多元化需求。(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发改委负责)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事关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对于推进“龙江丝路带”建设和构筑繁荣稳定的祖国边疆意义重大。沿边相关市、中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建立动态反馈机制,深入实地开展督查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整改建议,不断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支持力度。对重点建设项目,发改、国土资源、环保、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沿边相关市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促进开发开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沿边重点地区名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附件



沿边重点地区名录







一、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1个)



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二、沿边国家级口岸(5个)



铁路口岸:绥芬河。



公路口岸:虎林、密山、绥芬河、东宁。



三、边境城市(8个)



黑河市、绥芬河市、同江市、虎林市、密山市、穆棱市、东宁市、抚远市。



四、边境经济合作区(2个)



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



注:国家今后批准设立的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国家级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自动进入本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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