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20〕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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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20〕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相结合;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相结合;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四、划转内容

(一)划转范围。将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及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按照财资〔2019〕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发〔2017〕49号文件要求履行划转义务,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的国有股权。

纳入划转的国有企业范围,以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即2017年11月10日确定。对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企业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国有法人资本不实施划转。

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应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二)划转对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各市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

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但已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2017年11月10日国有股权的10%。

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

(四)划转基准日。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划转基准日至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进行相应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后续如有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承接主体。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作为我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的承接主体,由省国资委委托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我省划转企业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费用,由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核报省政府确定。

五、实施步骤

按照分类分批、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

(一)省属企业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于2020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市县所属企业由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逐级负责提出并审核本级国有企业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经各市(地)级国资委(办)、财政局和人社局初步审核并报各市(地)政府(行署)同意后,于2020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划转股权建议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

(二)国有股权划转建议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2020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所涉及的划转对象审核确认工作,逐级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划转对象同级政府、各国有股东。相关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承接主体。

(三)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转持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承接主体。

(四)相关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后,应当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相关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2020年12月底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督促股权划转企业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

由牵头实施划转的国有股东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一大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并将应划转国有股权划转至省国资委。

六、管理要求

(一)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三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承接主体委托,对我省划转企业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计入企业法人财产,隔离运营管理风险,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按照划转基准日的账面值专户管理记账。

(二)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承接主体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委托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委托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并按规定上缴省社保基金。

(三)监督管理。省国资委要指导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规范运行,依法对国有资本的划转、出售等变动情况实施监督,每年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向省政府报告国有资本收益收支情况。

七、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负责提出所监管金融机构拟划转国有股权的建议方案;会同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省国资委对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

(二)省人社厅负责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省国资委对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

(三)省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省级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办理国有股权划出手续;按照省政府授权,对划入股权履行承接主体的相关职责,督促指导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划转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负责对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

(四)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黑龙江证监局等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落实好各项划转工作任务。

(五)市县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参照省级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提出、审核拟划转股权建议方案,督促划转对象完成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审核本地区国有企业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并组织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六)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按规定专户管理划转的国有股权,接受考核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省国资委审定后,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

八、保障措施

(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配合协调,组织划转工作有序开展。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防控连带责任风险,确保划入股权安全。划转企业要确保所划出股权权属清晰,不承担连带债务;划出的股权不得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任何质押、担保等行为。承接主体按照不融资、不负债、不担保、要分红的原则加强监管,不得使用划入股权从事对外担保、融资、资金拆借、与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等业务,不得将划入股权进行抵押、质押。

(二)省财政厅要牵头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划转股权的完整性等进行监督指导,对工作开展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划转任务。

(三)自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四)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税费处理政策、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具体事宜按照国发〔2017〕49号文件和财资〔2019〕4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

(二)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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