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7〕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9:59:5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3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节能建筑竣工面积不断增加。但是,全省房屋建筑材料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仍占65%,每年烧砖毁田达1万余亩,烧砖耗煤达100万吨;有6.2亿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没有节能改造,直接导致建筑采暖能耗增加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大;大量的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废渣,不但占地堆放,而且污染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加快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步伐,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按照国办发〔2005〕33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要求,到2008年底,全省各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10年底,县级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08年、2010年全省实心粘土砖产量分别下降到78亿块、65亿块。到“十一五”末期我省所有新建建筑要实现节能50%,部分新建建筑实现节能65%;启动既有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大城市改造25%,中等城市改造15%,小城市改造10%,引导和鼓励农民新建住宅采用适用技术贯彻建筑节能标准;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二、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依法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方面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多元化发展;尽快出台《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抓紧拟订《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逐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引导和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今后,凡是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应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率先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限制,对超过节能设计标准或采用再生能源的建筑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政策进行鼓励;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融资机制,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结合我省气候特点,研究制定新型复合墙体材料的应用标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体系。出台《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细则》、《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黑龙江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规程》等配套规则,进一步规范不同类型建筑、建筑物能耗、新型墙体材料工程造价定额标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三、加大管理工作力度,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发展

要切实抓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上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截留、挪用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除不得竣工验收外,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规挪用、截留和减免专项基金的,省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联合行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以确保专项基金足额征缴。

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各地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须经省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方可销售使用,同时,要研究制定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与使用办法和措施,严格限制继续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定期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墙体材料产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目录。有组织、有计划地引进和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积极支持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技术装备;大力支持企业开展以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及节能、节土、利废为重点的技术改造;要重点抓好围护结构节能技术、高层外保温技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地源热泵技术的研究开发,为建筑行业提供多元化的建筑节能技术,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用,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及科技成果转让向社会化、多元化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术培训,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列为各类专业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必须掌握的内容。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过程的监督,对达不到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开工许可证。对未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建筑工程,房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及违反国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规定的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并责令整改。凡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及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规定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不得参加或推荐参加各类优质工程评选。要加强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建设,建立检测评估中心,建立节能建筑评估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有关标准的节能建筑发布相关公告,颁发标识,扩大影响范围,激励建设单位积极使用节能材料。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优化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环境

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计划,尽快充实调整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明确职能,落实责任。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工作不力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在全省范围通报,并依法予以处罚。在安排基建投资和专项发展资金时,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开发应用,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展览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国能源、土地资源现状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重大意义,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社会氛围。

2007年8月6日



jackpotj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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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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