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7〕5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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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5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9月6日

黑龙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省情调查,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全面掌握我省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普查工作具体目标如下: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掌握全省污染源的总体样本,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四)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省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与范围

(一)普查时点。此次普查索取数据的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黑龙江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两部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重点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一般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麻类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和保养业等经营单位)、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具体是:

1.。废水:所有被调查单位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所有被调查单位排放的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源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所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测算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再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结果进行核对。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省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此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2007年1月至12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经费,进行宣传,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和重点污染源监测。齐齐哈尔市已被国家确定为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5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负责对普查数据进行抽查检验。

3.。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省对各地市进行审核验收,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7月底前上报到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国家全面验收;发布和开发应用普查数据;进行普查工作的总结和评比表彰。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省政府已成立了黑龙江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黑龙江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是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机构,负责普查的日常业务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由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省环保局牵头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环保部门做好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培训。地市级以上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培训教师接受国家组织的培训。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由省、地市负责组织。普查开始前要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普查开始后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国家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指导全省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省、市、县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黑龙江省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根据国发〔2006〕36号文件精神,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地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经费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省财政部门对财政较困难的地市县所需普查经费应给予支持。

(二)经费预算与管理。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2008年5月底前,各地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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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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