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2〕7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8:35:0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7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地震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



关于贯彻《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实施意见



省地震局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学技术,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提高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着力抓好城乡民居、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的防震保安,开展地震风险综合评估,加强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发;健全体系、强化管理。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构建立体地震监测体系,完善地震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社会参与、共同抵御。加强军地、部门、区域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防震减灾合力。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省地震监测预报能力明显提高,地震观测台网布局更加科学,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监测能力达到2.0级,其他地区达到3.0级,10分钟快速定位;城乡抗震设防能力显著加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基本建成室内避难场所;应急救援能力大幅提升,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救援队伍能在2小时内赶到灾区开展救援,灾民在24小时内得到基本生活安置;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能力不断增强。

二、工作任务

(四)强化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住建、石油、电力、水利、交通运输、铁路、通信、化工、卫生、地震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时,要充分考虑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性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加强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要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新农村建设民居、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的村民住宅和三层以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五)突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建设。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教育、卫生、住建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并进行加固改造。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能力。要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统筹安排各项防震避险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六)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开展全省重点城市群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提出防范对策和工程防御措施。进行全省区域活动断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推进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提高地震灾害风险决策能力。

(七)搞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要健全地震监测网络建设,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特别要抓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监测网络建设。推进强震动观测台网建设和烈度速报台网建设。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型矿山、石油化工、高速铁路、特大桥梁、发射塔、地铁等重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建立以全球卫星定位系统、重力多种综合测项的黑龙江地区地壳观测网络。要依法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八)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办公室的作用,建立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完善和建立省、市、县三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地震灾害快速评估系统、地震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系统,加强系统联动,共享信息与资源。

(九)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县政府要依托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和其他专业队伍,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并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召集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加强各有关行业抢险救援力量。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

(十)开展应急演练活动。要深入推进各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不断完善预案,加强预案动态管理,提高预案可操作性。要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区域地震应急救援效能。各联动区域要制定应急联动工作预案,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培训或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十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合理利用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操场、公共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向社会公告。

(十二)明确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责任。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灾后安置工作。省政府组织开展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具体工作由发改、工信、财政、住建、国土资源、民政、地震、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三、保障措施

(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基层防震减灾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使地震工作机构保持稳定并予以强化,切实保证防震减灾基层管理责任得到落实。

(十四)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多震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防震减灾宣传、地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等方面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完善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快速拨付机制。

(十五)开展宣传教育培训。要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党政机关在地震灾害中快速反应能力和救灾组织指挥能力。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建立健全地震突发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加强地震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抄送:省委各直属单位,省军区、驻军,哈铁,各大专院校。



jackpotjoy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policy/102383.html

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