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7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7:45:4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7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相继发生七台河市昌峰煤矿“4·5”较大水害、鹤岗市旭祥矿业有限公司“7·20”较大水害、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杏花煤矿“11·20”重大火灾、鸡西市鸡东县福源煤矿“11·28”较大瓦斯燃烧4起瞒报迟报事故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性质十分恶劣,在全国造成极坏影响。为深刻吸取教训,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坚决遏制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依规报告事故信息是各级政府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及时、准确、如实报告事故信息,对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最大程度降低事故损失和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强政务信息带班值班力量,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告职责,规范事故报告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事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完整。

二、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效性。事故发生地政府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煤矿监察、煤炭管理、公安交管、消防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首报”意识,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政府总值班室和政府安委办报告事故信息,对较大以上事故,县级、市级上报时间每级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在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和省政府安委办报告事故信息。相关部门在获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对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立即电话报告,并密切跟踪事故进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救援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对于重点行业领域内的敏感事故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事故的信息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事故信息,要加强核实研判,可不按分级标准越级报告。

三、严肃查处企业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各类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态度要坚决,行动要果断,措施要有力。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处罚,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把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责任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瞒报谎报迟报事故工作不力,不能及时调查核实瞒报谎报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严厉追究有关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核查处理机制。要建立健全事故举报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举报反映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问题,及时认真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的氛围。要进一步完善事故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奖励标准,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积极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信息沟通、挂牌督办、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瞒报谎报事故的严查快结、责任追究到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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