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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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6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财政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全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1日











关于全省治理和淘汰



黄标车、老旧车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精神,推动《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黑政发〔2016〕8号)深入实施,切实加强黄标车、老旧车治理和淘汰工作,进一步改善我省空气质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黑政发〔2016〕8号文件精神,努力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加快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进程,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和谐统一。



二、工作任务



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黄标车19.1万辆。2016年底,全省淘汰黄标车7万辆、老旧车6万辆;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淘汰全部黄标车。2017年底,全省基本淘汰剩余黄标车。



三、工作措施



一)依法办理黄标车注销登记。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60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二)严格实施黄标车“五限”工作措施。对环保检测不达标的黄标车,公安交管部门将实施限制买卖、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限制异地检验“五限”措施。同时,建立全省黄标车数据库,定期研判分析,并通报相关部门,对黄标车实施户籍化管理,做到见车见人,杜绝遗漏,扫清“僵尸车”。



(三)严格《道路运输证》核发变更工作。交通运输部门严把《道路运输证》核发、变更、收回关,特别是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黄标车以及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加强黄标车通行管理。市级政府要确定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含垦区和森工各管理局局址)黄标车禁行区域,发布黄标车禁行通告,完善相关交通标识,组织实施黄标车和未粘贴绿色环保标志车辆的禁行措施。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严格查处黄标车违法行为。公安交管、环保、交通运输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黄标车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利用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建立黄标车布控信息数据库,对黄标车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并及时依法处理。环保部门要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进行机动车尾气抽样检测,发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责令整改、重新检验。



(六)加强黄标车检验管理。环保、质监、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机构加强监管,从严查处检测机构资质和检测设备超过有效期以及改变检测方法、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2016年6月1日起,环保部门对全省黄标车按车辆注册时间每3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验。黄标车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予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七)加强黄标车报废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黄标车非法改装行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二手车、报废车市场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黄标车及配件等行为。商务部门对报废回收企业加强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做好解体工作,防止黄标车及配件重新流入社会。



(八)加强淘汰黄标车社会宣传。环保部门充分利用全媒体手段,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增强群众环保意识,争取黄标车所有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九)推行黄标车“黄改绿”措施。各地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支持车况良好的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黄标车通过技术改造,使尾气排放达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把“黄标”变更为“绿标”。



(十)制定提前淘汰黄标车支持政策。各市、县政府尽快出台经济鼓励政策,加大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奖励力度,通过盘活财政资金,优先安排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尤其是大型客车、出租车、公交车的补贴。省级公安交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交通违法处罚、原号牌继续使用等方面为提前淘汰黄标车提供有利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要到位。县级以上政府成立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统筹研究相关政策措施,推动解决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工作进度。



(二)协作配合要到位。各相关部门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和“协作共赢”理念,着力打破资源和信息壁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考核问责要到位。严格执行黑政发〔2016〕8号文件关于“严格考核问责”的要求,对未如期完成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任务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信息反馈要到位。市级政府每季度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环保厅报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报送。



附件:2016年黄标车、老旧车淘汰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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