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12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7:10:0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12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



(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



2.创业证明。



3.户口农转非证明。



4.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5.计划生育担保证明。



6.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



7.流产证明。



8.陪读证明。



9.人员身份证明。



10.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共同居住证明。



12.异地检车证明。



13.暂住证明。



1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



(二)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或已经由有关专门、专业部门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1.产地检疫证明。



2.动物检疫证明。



3.防疫证明。



4.检验、检疫证明。



5.大病救助证明。



6.工伤证明。



7.健康证明。



8.医保证明。



9.转诊证明。



10.林权证明。



11.外贸出口证明。



12.租房(借住)证明。



(三)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翻建证明。



2.房屋分户证明。



3.房屋更名证明。



4.房屋过户证明。



5.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证明。



6.房屋买卖证明。



7.房屋有无证明。



8.个体经营证明。



9.工龄证明。



10.户口分户证明。



1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3.违法犯罪证明。



14.未参保证明。



15.未享受低保证明。



16.未二次吸毒证明。



17.无住所证明。



18.无子女证明。



19.务工证明。



20.一户一宅证明。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不得再要求基层群众提供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积极为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清障搭台、排忧解难。要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增强基层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落实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力,仍然推责,甚至刁难群众的进行组织处理,严肃问责。



(二)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勇于作为,敢于担当,坚决取消和规范各类无谓的证明。省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全面落实。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减少基层群众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三)各地、各部门要把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纳入到建立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编制办事指南中,务于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市地(含绥芬河市、抚远市)、各部门要于2016年11月末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威、孙建恒,联系电话:0451-82573206、8257320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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