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函〔2020〕50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第一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8-07 02:51:01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第一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交运函〔2020〕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组织北京市怀柔区等52个县(区、市)开展第一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程。目前,多数创建县已陆续完成创建任务。近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已将“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纳入第一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为认真总结各地创建工作成效,现就组织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程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第一批创建县(区、市)的通知》(交运函〔2017〕437号)公布的52个创建县(区、市)中,已完成创建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县(区、市)。

二、验收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184号)。

(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2016〕140号)

(三)各示范创建县(区、市)提交的创建实施方案(以报部备案版本为准,下同)。

三、验收条件

申请验收的示范创建县(区、市)已完成创建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创建目标。

四、工作安排

(一)创建县(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创建县(区、市)人民政府按要求对相关工作开展自查评估。经评估后具备验收条件的,由创建县(区、市)人民政府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组织编制验收申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1),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时间安排: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审核、实地勘察等形式对创建县(区、市)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将验收申请报告及推荐意见报部。

时间安排: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交通运输部组织评估验收。部将组织专家按照《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验收评分细则》(见附件2)对各创建县(区、市)验收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并就创建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进行实地勘察,经综合评定形成验收意见。

时间安排: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

(四)验收结果公布。部对验收通过的创建县(区、市)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对验收未通过的创建县(区、市),反馈验收意见,限期1年内整改后再次安排验收,如再次验收仍不合格,取消创建资格,不再对其进行验收。

五、支持政策

部对验收通过的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给予奖励。鼓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安排必要的投资补助,并在安排投资计划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六、有关要求

(一)细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相关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做好验收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验收程序。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创建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规范开展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如有创建县(区、市)需对实施方案中建设项目进行变更调整的,须提供创建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说明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后,于2020年8月15日前报部。变更调整的项目须满足同等效果,部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加强工作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真务实、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部将通报批评并取消验收资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运输服务司道路客运管理处何明,电话:010-65293799,传真:010-6529272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验收申请报告格式及要求

2.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程验收评分细则





 

交通运输部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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