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1-09 05:26:39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国土建设意义重大。国土资源部党组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经过多年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土资源管理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有些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有些法律实施制度尚不健全,执法监督还不够严格规范,权利救济渠道还不够畅通,一些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国土资源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等问题,必须通过加快法治国土建设来解决。现就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治国土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土资源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国土资源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必须把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原则贯穿到国土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健全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国土资源法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制完备、职能科学、权责统一的国土资源管理体系,执法严明、勤政廉洁、敢于担当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法治统筹、公正文明、守法诚信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三)基本原则。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必须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把“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贯彻到法治国土建设全过程,把依法行政和加强监督为重点,使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完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四)严守立法原则。开展国土资源立法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遵守立法权限规定。起草一般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不得突破基本法律规定,法律保留事项不得写入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制发规范性文件应经部门全体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国土资源管理事项,不得通过规范性文件越权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编纂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五)完善立法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吸收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参与起草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等立法工作。建立立法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制度。在国土资源立法工作中,要充分听取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建立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

(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动完善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法律体系,建立健全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的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有利于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资源规划、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配合立法机关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修改,推进国家土地督察、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利用规划等重点法规规章的制定。

(七)做好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增强立法主动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法治机构在立法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促进作用。上位法已经修改的,要及时修改完善下位法;上位法未作出规定的,要根据工作需要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积极开展相关立法工作。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的长效机制。做好对规章的立法解释、对法律法规适用的行政解释和对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法治机构按照专门类别统一解释、单独编号,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八)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国土资源领域重大改革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试点内容涉及或者突破法律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对于改革方向明确,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及时上升为立法决策;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推动修改或废止。坚持按法定授权慎重稳妥推进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机制等改革,研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

三、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权力运行和监督


(九)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依法界定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裁量权,明确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具体工作流程,消除设租寻租空间。完善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探索建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制度。

(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及时公布国土资源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国土资源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和负面清单。对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机制和申请人评议制度。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对监管对象和派出监管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立国土资源技术标准监管体系和质量技术监督体系。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

(十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并公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建立健全回避、调查取证、告知、审查、送达等执法程序,提高执法透明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国土资源执法公信度。完善行政执法效果评价机制,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积极推行和参与综合执法。完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十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对涉及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等权力集中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坚持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严肃问责。强化上级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重大决策备案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外部监督。主动回应检察机关提出的相关公益诉讼。

(十三)加强国家土地督察。加快推进国家土地督察法律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法治化、制度化、专业化水平。强化对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主体责任及其对下级政府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促进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土地利用和管理水平。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完善工作方式,着力提升土地督察的效能和权威。拓宽土地督察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土地督察机制,推动土地督察结果的通报、移交和使用,建立健全依法公正透明的土地督察工作体系。

(十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公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情况、规划计划制定执行情况、土地督察结果等社会关注的重要信息。要广泛运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

四、健全普法教育和依法维权机制

(十五)加强法治国土教育培训。建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宪法法律学习制度。完善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健全常态化的法治培训制度,把法治教育课程纳入国土资源系统各类培训。探索建立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新任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健全一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法治考核制度。注重对地方领导干部国土资源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推动将国土资源基本法律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

(十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十七)健全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畅通群众利益表达、权利救济渠道,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互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促进群众合理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有效解决。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增强定纷止争效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完善行政应诉机制,建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诉讼旁听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法律服务体系。

五、加强对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领导

(十八)明确党组(党委)领导责任。加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根本保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权责一致理念,谋划工作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充分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机构在法治国土建设中要切实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责任。要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和重要部门,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拔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十九)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把法治国土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要将法治国土建设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确定合理权重。完善法治国土建设定期检查表彰机制。各单位每年要对法治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加强法治国土基础建设。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治工作机构能力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明确业务支撑单位,形成法治工作合力。完善国土资源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做好法治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工作。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基础规范、基本术语建设。加强国土资源法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二十一)加强党内制度建设。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健全和完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理干部。锲而不舍抓好作风建设,继续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依法依纪形成反对“四风”的长效机制。落实各级党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加强国土资源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将权力监管的薄弱环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区位,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健全巡视工作制度,坚决查处腐败案件。

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党组(党委)要结合实际全面贯彻本意见精神,健全法治国土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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