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4〕471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区划内余姚市马渚镇原斗门粮站改善提升工程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4-05-19 02: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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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区划内余姚市马渚镇原斗门粮站改善提升工程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4〕471号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报批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大运河保护区划内余姚市马渚镇原斗门粮站改善提升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2023〕25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深化现状勘察,明确现存建筑、驳岸的时代与价值,对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纳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范围,认定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开展保护修缮工作。


(二)补充开展现状驳岸、围墙勘察,明确其保存状况及稳定性情况,分段制定加固、整治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大运河风貌的影响。


(三)细化现状建筑保护与提升方案设计,其中7#建筑、8#建筑揭瓦翻修时,应尽可能保留原构件。


(四)说明粮站提升后的功能,其利用方式应符合《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等规定,突出大运河历史文化展示功能。


(五)补充所报项目区域内的绿化景观、铺装等设计内容,宜选种当地特色植物,力求朴素自然,避免园林化、景观化倾向。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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