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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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22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32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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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