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7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1-07 01:28:45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7号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77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 用物项和技术进出 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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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两用物项, 技术, 进出口, 许可证, 管理, 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 第87号